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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借款后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债务人追责,剩余债务人要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温州(2025)浙03民终80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人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后,债权人能不能自愿放弃对部分债务人的还款主张?剩下的债务人还要承担全部剩余债务吗?共同借款到底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3民终807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多个债务人的责任形式,核心看借款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是“共同偿还”“连带偿还”,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按份承担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连带债务。本案中《一体机股权协议书》明确约定7名原股东“应无条件退还300000元借款”,未约定各股东的还款比例,因此7名股东属于共同的连带债务人。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选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也有权自愿放弃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只要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就会予以支持。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在二审期间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4名上诉人的还款主张,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因此温州中院最终改判仅由剩余3名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李某与潘某、陈某甲等7人签订《一体机股权协议书》,约定7名原股东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若项目未达约定效果或李某选择退出,7名股东需共同无息退还该笔借款。李某按约将3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项目未达约定的技术标准,7名股东仅累计还款11.3万元,尚欠18.7万元未还。李某遂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7名股东共同偿还剩余借款,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潘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款为各股东按份债务、自身已还清个人份额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30万元借款属于7名股东的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李某是否有权自愿放弃对部分债务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7名原股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未约定按份承担,因此属于连带债务,债权人李某有权选择向部分或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二审期间李某明确自愿放弃对4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2民初12083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剩余3名债务人钱某甲、钱某乙、陈某丁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87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3民终807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出借人来说:签订多人民间借贷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还款责任形式,最好书面写明“全体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避免后续借款人以“按份还款”为由推诿责任;如果后续要放弃对部分借款人的追责,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意思表示,同时要注意,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影响向剩余债务人主张全部剩余债权,但剩余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仍然有权按照内部约定的份额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 对于共同借款人来说:如果要约定按份承担还款责任,一定要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写明每名借款人的还款比例,并且要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便内部有分款约定,也不能对抗出借人,仍然要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已经承担了超过自身份额还款责任的借款人,事后可以凭借内部的分款协议、还款凭证等,向其他借款人追偿超出的部分。
  3.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踩坑的实务要点: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款是按份债务,不仅要证明内部有分款的约定,还要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就明知并且同意该按份约定,否则内部的分款约定仅对借款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出借人的连带还款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