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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后补的联系单能加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嘉兴(2025)浙04民终10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固定总价模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过程中未形成、诉讼阶段才补盖监理印章且无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联系单,能否作为主张增加工程款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4民终1083号生效判决解答: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承包人承担价格、工程量等商业风险,除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外,工程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变更需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生效,仅提交诉讼过程中补盖监理印章、无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联系单,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也无法证明工程量变更系发包人要求且实际超出合同风险范围,不能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人仍需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某工业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应《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工业公司2#、3#车间及附属工程,两份合同均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合计价款1920万元,明确约定总价包含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法律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如因发包人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减,需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方可调整。

案涉工程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工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80万元。后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提交诉讼过程中才补盖监理单位印章、无工业公司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主张存在工程量增加,要求按司法鉴定造价2116万余元结算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工业公司反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质量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及变更的程序要求。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无发包人盖章确认,监理公章系诉讼过程中补盖且无监理人员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生效条件,不能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人本就需对工程量增减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在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应突破固定总价约定结算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24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建筑公司在53.5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公司支付工业公司质量维修费489631.8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4民终10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施工方而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务必充分核算工程量、材料价格波动、施工条件变化等风险,合理报价,避免为中标盲目压低价格;施工过程中若确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取得发包人签字盖章的书面签证文件,留存好沟通记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切勿事后补签,更不能仅取得监理方盖章而无发包人确认,否则后续主张增加工程款很难得到支持。
  • 对发包人而言,收到施工方的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书面回复,明确是否同意变更及价款调整方式,避免长期沉默被认定为默认变更;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签字人员,避免无关人员签字带来的结算风险。
  • 此外,针对本案中涉及的其他争议点也需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承包人需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期限丧失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纠纷的主张需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承包人主张,避免超过时效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