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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交付半成品能否主张加工费?无约定税点补贴能否抵扣?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14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交付仅完成部分工序的半成品,定作人能否以未完成全部加工要求为由拒付对应加工费?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税点补贴的,定作人能否主张以税点补贴抵扣应付的加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1450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半成品加工费的支付问题,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部分加工工序并交付半成品,定作人接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承揽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加工报酬。本案中,某乙公司交付的半成品虽未完成全部约定加工工序,但已实际完成SMD+PCB等加工环节,客观上提升了货物价值,某甲公司接收货物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在某乙公司发送包含半成品加工费的对账清单后也未提出反对,因此应当支付对应加工费。

针对税点补贴抵扣加工费的问题,定作人主张承揽人自愿承诺给予税点补贴并要求抵扣加工费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有效的约定。若仅能提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存在长期按税点补贴结算的交易习惯的,法院对该抵扣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长期加工合同关系,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加工各类线路板。2017年至2022年3月期间,双方累计产生已开票加工费985396.13元;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某乙公司又向某甲公司交付了部分成品线路板,以及仅完成部分加工工序的半成品线路板,该部分未开票加工费合计83533.50元。某甲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加工费,尚欠116777.62元未付。

某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付加工费及逾期利息,某甲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某乙公司应支付发票补贴费14315.60元、返还价值61686.66元的集成电路库存材料、返还工装治具表或折价赔偿3900元。一审中某甲公司抗辩:半成品未完成全部加工不应计算加工费,双方曾约定税点补贴及汇款手续费应从加工费中抵扣。

法院观点:首先,关于半成品加工费,某乙公司完成的部分加工工序已提升货物价值,某甲公司接收货物后未提出异议,且某乙公司此前发送的对账清单中已包含半成品加工费,某甲公司收悉后未提出反对,故应当支付对应加工费;加工费单价参照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税点补贴,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明税点约定的证据仅为复印件,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且双方交易期间增值税税率已发生变化,无法认定该约定对后续全部交易有效,故对税点补贴抵扣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关于反诉请求,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处仍有剩余库存材料、双方约定工装治具需返还,故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加工费116777.6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某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1450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加工合同履行中,若定作人收到的货物是未完成全部工序的半成品,应当在收货时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明确注明加工未完成的情况、拒付对应加工费的意见,并要求承揽人签字确认,若收货后长期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推定定作人认可该部分工作成果,需支付相应加工费。
  2. 若双方约定有税点补贴、汇款手续费抵扣、质量扣款等特殊结算规则的,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在每次对账时明确标注抵扣项目及金额,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仅以口头约定或单方出具的复印件作为依据,否则发生纠纷时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设备、工装治具等物品,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返还条件及返还时间,同时做好交接签收记录,避免后续因物品是否存在、是否应当返还、价值多少产生争议。
  4. 长期滚动交易的加工合同,建议双方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对账,明确已交付货物情况、已付金额、欠付金额等内容,避免交易时间过长导致账目混乱,增加维权的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