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车仅被告知换大灯实际维修费近7万,起诉欺诈按重大误解判退车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16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以二手车卖家隐瞒完整维修记录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能否主动适用重大误解规则判决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的退赔金额应当如何合理裁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161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法院以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同并未超出原告诉请范围。消费者的核心诉讼请求是撤销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无论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均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撤销法定事由,只要案件事实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作出裁判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仅存在未向当事人释明的程序瑕疵,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其次,二手车经营者未如实告知全部维修记录,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决策的,构成重大误解。二手车属于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交易标的,专业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若仅告知部分维修情况、隐瞒大额维修事实,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真实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作出购车意思表示的,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后,合同撤销后的退赔金额应当结合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情况、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裁量,并非一概支持全额退车退款。消费者实际使用车辆期间的正常价值损耗,应当在退赔金额中予以酌减,兼顾双方公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8月,消费者安某向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绍兴金昌某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宝马X4二手车,合同成交价368000元。销售过程中,卖家仅告知安某车辆更换过大灯及周边喷漆,未如实告知车辆另有多项核心配件更换、总维修费用近74000元的完整车况。2024年4月,安某通过查询出险记录发现完整维修情况,随即以卖家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三,并赔偿保险费、贷款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以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同是否超出原告诉请;安某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合同撤销后的退赔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首先,安某的核心诉请是撤销合同,其主张的“卖家隐瞒事实导致错误认识”的事实理由,同时符合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构成前提,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同,未超出诉请范围,且二审中双方已就重大误解问题充分辩论,程序瑕疵已补正。其次,安某2024年4月知晓完整维修记录,同年5月即提起诉讼,未超过重大误解撤销权90天的除斥期间。第三,卖家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未举证证明已向安某告知全部维修情况,导致安某对车辆真实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作出购车决定,构成重大误解。最后,安某已实际使用车辆近4年,行驶里程从4000多公里增至40000多公里,一审判决全额退车款未考量车辆正常使用损耗,裁量失当,应结合双方过错、车辆使用情况酌减退赔金额。
裁判结果: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撤销案涉二手车购销合同”的判项,改判绍兴金昌某有限公司向安某退还购车款260000元,安某同时向卖家返还案涉车辆,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161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不要仅依赖卖家口头告知车况,务必要求卖家提供完整的维修保养记录、出险记录,并将全部车况信息书面写入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卖家隐瞒车况的违约责任;若卖家宣传为“官方认证二手车”,一定要核实认证时间、认证标准及认证内容,留存宣传页面、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遭遇虚假宣传。
- 发现卖家隐瞒车况后,要及时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主张权利: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的,需自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起诉;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需自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避免超过期限丧失撤销权。
-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车辆的所有维修、出险、事故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未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卖家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结构性损伤、泡水、火烧等恶意欺诈情形;若卖家存在上述恶意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仍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
- 本案中二手车卖家的一人股东已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应当注意规范财务制度,单独记账、每年依法进行审计,避免因公司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