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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借条却说没收到钱、主张是帮对方报账用的能赖掉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49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具了载明“借得现金”的借条后,抗辩称借条是为帮出借人报账所用、未实际收到借款,能否以此否定借贷关系的效力?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4998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明确载明借款已交付的借条,仅以“借条是帮对方报账所用、未实际收款”抗辩,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佐证的,不能否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仅提及借款事实但未明确要求债务人在特定期限内还款的,诉讼时效不起算,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2013年底,许某妻子柳某陆续从银行支取现金47万元,加上家中留存的3万元现金,合计50万元准备出借给马某甲、陈某夫妇。2014年1月1日,马某甲在其家中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向柳某借得现金20万元、向许某借得现金30万元,马某甲、陈某均在两份借条上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柳某电话联系陈某催讨50万元借款,陈某未否认借款事实,仅称借条找不到了需要核实。2025年4月,许某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甲、陈某归还3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马某甲、陈某一审抗辩称:借条是应柳某要求为其报账所用,未实际收到30万元借款;柳某2017年就曾催讨,本案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综合审查借条内容、取款记录、催讨录音、双方经济能力等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马某甲、陈某归还许某3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利息。马某甲、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499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具借条务必谨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签字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使是帮亲友“走账”“报账”等特殊需求,也应当在借条上明确标注用途,或要求对方出具免责说明,切勿随意签署空白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凭证。
  2. 现金交付借款需留痕:民间借贷采用现金交付的,出借人应尽量留存取款凭证,交付时最好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或在交付后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确认借款人已收到款项,避免后续就交付问题产生争议。
  3. 未约定还款期的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风险:债权人催讨还款时,若未明确还款宽限期,或债务人未明确拒绝还款的,诉讼时效不起算;但一旦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需在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4. 借贷纠纷诉讼中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的,不能仅作口头陈述,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因发生在借条出具前、与案涉借款无关联,未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