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环保设备说催化燃烧不达标能拒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金华(2025)浙07民终13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项下环保设备交付后,买方以设备催化燃烧功能不达标、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并主张退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7民终1382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企业买设备时觉得“设备不好用我就可以不付钱”,但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适用前提: 第一,合同有明确验收规则的优先按约定执行。如果合同约定“买家需在指定期限内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质量合格”,买家收到设备后没在期限内提交书面质量异议的,法律上会直接推定设备合格,买家不能再以“未验收”“质量差”为由拒付货款。 第二,买家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举证证明问题是设备本身的固有缺陷,而非自身使用不当、保养不到位或擅自改造导致。如果买家自行委托第三方改装设备、更换耗材,后续再主张质量问题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卖家因买家逾期付款采取远程锁机等合理自助措施的,只要没有故意扩大损失,不属于违约行为,买家无权要求卖家承担锁机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金华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向青岛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设备公司”)采购多套车间废气处理、除尘设备,双方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买家需在设备调试后3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逾期未提视为质量合格”,同时约定了分阶段付款的节点。 设备安装完成后,家居公司内部出具了有技术部、设备部、使用部门及总经理签字的设备验收投产单,但未向环保设备公司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尚欠20.5万元设备款未支付。因家居公司逾期付款,环保设备公司曾对设备远程锁机,家居公司联系后立即解锁。 后续家居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保养,还对6号车间废气管道进行了改造,之后以“催化燃烧功能不达标、设备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并反诉要求环保设备公司退还70万元(含67.5万元催化燃烧功能对应价款、2.5万元锁机损失)。
争议焦点:案涉废气处理设备是否已验收合格?家居公司以催化燃烧功能不达标为由拒付货款、主张退款及锁机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1. 案涉设备已经验收合格。环保设备公司提交的家居公司内部验收投产单照片有原始载体核对,签字人员均为家居公司员工,验收单未记载催化燃烧功能存在问题;且根据合同约定,家居公司未在3日内提出书面验收异议,视为质量合格。 2. 家居公司无法证明催化燃烧不达标是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家居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保养设备、改造管道,耗材也未从环保设备公司采购,设备运行不达标存在多种可能因素,不能归责于卖家。 3. 锁机是家居公司逾期付款导致,且环保设备公司已及时解锁,家居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无权主张赔偿。
裁判结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居公司需向环保设备公司支付设备款2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家居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7民终138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不管是设备采购方还是供应方,以下几点都是避免纠纷的关键,一定要记牢: 👉 对设备供应方来说: 1. 签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验收期限、验收标准,以及“逾期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这是主张货款的核心保障; 2.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要主动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等方式催促买家验收,留存好沟通记录,不要被动等待; 3. 买家逾期付款的,可以采取远程锁机等合理自助措施,但要提前告知后果,买家沟通后要及时解锁,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扩大损失。 👉 对设备采购方来说: 1. 收到设备后一定要在约定验收期内全面测试所有功能,发现问题立刻发送书面异议函,留存送达凭证,千万不要只口头沟通,过了检验期限再提质量问题不会被法院支持; 2. 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先不要擅自维修、改造,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第三方检测),通知卖家到场处理,否则后续无法区分质量问题的成因,只能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3. 不要随意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付货款,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问题属于卖家责任,否则不仅要支付货款,还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另外本案中家居公司把催化剂耗材的价格直接等同于催化燃烧功能的价值主张退款,也因缺乏合理性被法院驳回,大家主张损失时一定要有合理的计算依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