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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做成提前付的好处费能不能要回来?征和律所结合衢州(2025)浙08民终7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为承揽工程预先支付的居间好处费,因项目取消未能实际施工的,能否要求收款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8民终757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为承揽工程支付的居间性质款项,若双方口头约定项目未落地则款项应予返还,且项目取消后收款方明确作出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的,双方达成的退款合意合法有效,收款方应当依约履行返还义务。法院会结合收款方为促成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酌情确定合理的返还金额,兼顾公平原则与双方合法权益。此外,此前因法律关系主张错误被驳回起诉的,只要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可依据正确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孙某、张某为承揽某景观亮化工程,向居间人陈某支付100万元好处费,双方口头约定项目实际施工则款项作为居间报酬,未落地则予以返还。后孙某挂靠的浙江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与发包方浙江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标通知书,孙某、张某共计支付发包方定金300万元。因案涉项目最终取消,发包方仅退还了120万元定金。2023年10月孙某向陈某催要100万元款项,陈某在通话中认可该款项并同意返还,仅要求给予宽限时间。此前张某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陈某返还该100万元,被法院以借贷合意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孙某、张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 案涉100万元好处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 本案与此前的民间借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陈某在通话中已明确作出同意返还案涉100万元的意思表示,双方就退款事宜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意,陈某应当依约履行义务;结合陈某为促成项目对接、协调各方确实存在一定成本支出,酌情扣减30万元,确定返还金额为70万元。其次,前诉是张某单独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是孙某、张某共同依据双方达成的退款合意主张权利,两案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某、张某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据实计算);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8民终75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承揽、商务合作过程中支付居间费、好处费等款项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支付条件、退款情形、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 起诉时若因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被驳回,可在固定新证据、厘清正确法律关系后另行起诉,只要不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个重复起诉构成要件,法院会依法受理;
  • 注意款项用途的合法性:若支付的“好处费”涉及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的,相关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甚至面临刑事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开展合规商务合作;
  • 协商退款、附加条件等事宜时,一定要形成书面确认文件,仅有口头约定的要注意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