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约定一方负责企业转制未约定时限,未完成转制能否要回全部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台州(2025)浙10民终11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双方口头约定由一方负责目标企业转制,但未明确约定转制完成时限,该方未完成转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能否主张退还全部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10民终119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判断一方未完成转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核心要看双方是否明确约定“转制完成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以及转制的具体时限。如果双方未将转制明确约定为合作前提,且未约定转制完成的具体期限,同时双方已经实际投入资金开展租赁场地、购买设备、生产经营等合作事宜的,仅以未完成转制为由主张对方根本违约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合伙合同的解除时间,如果一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但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而是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合同解除时间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日期,而非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最后,在合伙合同解除但无证据证明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投资已经实际用于合伙事务支出的,一方主张全额退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傅某与林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上海某某电缆厂,由林某负责该厂转制事宜,转制后双方各占50%股权,按50%比例共同出资、经营。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投入500余万元资金,用于租赁厂房、基建、采购设备、生产经营等,期间未完成上海某某电缆厂的转制。后双方因转制进度、后续投资等问题产生纠纷,傅某诉至法院,以林某未完成转制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林某在一审庭审中同意解除协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约定由林某负责转制,但未明确约定转制完成时间,也未约定转制是合作的前提条件,且双方已实际投入资金开展合伙事务,傅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构成根本违约。因双方在庭审中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故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双方达成一致的2024年11月20日,对傅某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双方口头协议于2024年11月20日解除,驳回傅某其他诉讼请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傅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10民终1199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合伙合作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核心权利义务,尤其是合作前提、各方职责的履行时限、违约情形及解除条件,避免仅以口头方式约定导致举证困难。本案中傅某正是因为无法举证双方约定“转制是合作前提”以及转制的具体时限,才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若合伙过程中一方怠于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要及时以书面方式(微信、邮件、函件等)进行催告,留存催告证据,若经合理期限对方仍未履行的,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合伙合同解除时的投资返还,需要结合合伙财产的清算情况确定,若投资已经实际用于合伙事务支出,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不能主张全额返还,需按照合伙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分割剩余合伙财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