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撞人且车辆改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台州(2025)浙10民终13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驾驶人因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车辆存在改装情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10民终132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上述争议,司法实践中需从三个核心层面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 危险驾驶罪不等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驾驶人因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追逐竞技,并非主动追求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结果,不属于交强险条例及商业险条款中约定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情形。
- 车辆改装需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才免责:仅存在轮毂、减震等常规改装,无证据证明改装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上升,且改装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车辆改装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责。
- 未及时报案不必然免责:虽驾驶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交警部门已对事故责任、成因作出明确认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均能通过在案证据查清,不存在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19日,赵某某驾驶从刘某某处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小型轿车,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某路段玩漂移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与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多处骨折、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涉车辆在黄岩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此前仅对轮毂、减震进行过改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时拨打110、120报警,但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于某某起诉要求赵某某、刘某某赔偿损失75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黄岩某某保险公司能否以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车辆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为由,主张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赵某某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目的是追逐刺激,并非故意制造本案交通事故,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约定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免责情形; 第二,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车辆对轮毂、减震进行了改装,无法证明改装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已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已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不存在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10民终132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岩某某保险公司需赔偿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5981.69元(其中113136元直接支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10民终132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车主/驾驶人而言:一是尽量避免对车辆动力、制动、悬挂等可能影响行驶安全的部件进行改装,如确需改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拒赔;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同时报警、报保险,若因受伤等客观原因无法报案,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防止因迟延报案导致事故成因、损失无法查清的不利后果;三是危险驾驶、酒驾等行为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还有权向驾驶人追偿,最终赔偿责任仍需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 对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保险公司以驾驶人犯罪、车辆改装、未报案等理由拒赔,不要轻易妥协,可重点审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否符合免责的实质要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起诉维权。
- 此外,本案中因驾驶人赵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这也是交通事故涉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常见裁判规则,受害人可提前做好预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