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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约定按业主结算价付款,总包与业主的下浮率要分包方承担?征和律所结合丽水(2025)浙11民终4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按照业主与总包单位的结算价格确定”的,总包单位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中标下浮率,是否对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分包人对业主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审计结论不认可的,能否直接申请司法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11民终43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按业主与总包的结算价支付工程款”属于明确的计价方式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总包与业主之间的中标下浮率是否适用于分包人的问题,核心判断标准是:该下浮率是否属于“业主结算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及分包人是否知晓该下浮率的存在。如果有证据证明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过程中知晓总包与业主之间的下浮率约定,那么业主结算价自然是扣除下浮率后的金额,分包人应当受此约束;如果总包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下浮率不属于行业普遍知晓的结算规则的,分包人有权主张不承担该下浮部分。

第三,关于分包人能否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以业主的结算结论作为计价依据,且分包人无法举证证明业主委托的审计存在程序违法、计价错误、漏审漏项,或者总包与业主恶意串通损害分包人利益等情形的,法院不会准许司法鉴定申请,将直接以业主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结合本案来看,二审中总包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分包人某家庭农场知晓4.51%的中标下浮率,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审计结论存在错误,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要求重新鉴定、不承担下浮率的主张,仅因双方二审中一致认可部分措施费应支付给分包人,才对一审金额做了小幅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承接了某社区中心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绿化工程分包给某家庭农场,双方于2023年3月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成活及养护,结算方式为“具体按照业主结算价格来,给总包方下浮13个点”,同时约定了进度款支付节点和质保金条款。

案涉工程于2023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4年2月,业主委托的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审定价为1060117.73元,另按照总包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约定,需下浮4.51%作为最终结算价。

某家庭农场认为,其不知道总包与业主之间有4.51%的下浮率约定,且审计定价偏低,要求重新结算,在与甲建设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107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甲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627167.78元及利息,某家庭农场不服,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总包与业主约定的4.51%中标下浮率是否适用于分包人某家庭农场?
  2. 案涉工程价款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 绿化工程对应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等是否应计入分包工程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具体按照业主结算价格来”属于明确的结算方式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第二,二审中甲建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某家庭农场知晓4.51%的下浮率约定,故其主张不知情的抗辩不成立,业主结算价应为下浮4.51%后的金额,再按照双方约定下浮13%即为分包工程款。

第三,某家庭农场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审计结论存在不客观、漏审等情形,故其要求启动司法鉴定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四,二审中双方均确认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6317.82元应结算给某家庭农场且不计下浮率,故对一审判决金额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某家庭农场绿化工程款633485.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589450.27元从2023年6月30日起计息,44035.33元从2024年6月30日起计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日止),驳回某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11民终4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务必明确“业主结算价格”的具体构成:是否包含总包与业主约定的下浮率、是否扣除总包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的归属、审计的流程与异议渠道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后续结算时产生争议。若对业主与总包的结算规则不了解,一定要要求总包方提供相关合同条款并写入分包合同附件。

2. 若合同约定按业主结算价结算,分包方应主动参与业主组织的结算审核过程:及时核对工程量、计价标准,对有异议的部分要在审计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异议函件等证据,切勿等到审计结论正式出具后再提出异议,否则很难被法院采纳。

3. 若不认可业主的审计结论,想要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收集充分的反驳证据:比如审计漏项的签证单、计价错误的依据、总包与业主恶意串通的证据等,仅凭“定价偏低”“不认可”的主观主张,法院不会准许司法鉴定。

4. 总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将其与业主之间的核心结算规则(如下浮率、计价方式、审计流程)明确告知分包方,最好直接写入分包合同条款,同时保留好告知的证据(如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合同附件等),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措施费归属的争议,建议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工程款包含的费用范围,避免就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