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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法院主动移送公安未自行报案,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算中断吗?征和律所结合(2025)最高法民申1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就保证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债权人未主动报案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否构成中断?债权人起诉主张保证责任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最高法民申1123号生效判决解答: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立法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为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设置不当障碍。针对本案争议的“法院依职权移送刑事程序、债权人未主动报案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裁判规则:债权人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起依法中断;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仅代表处理案涉纠纷的公权力机关发生变更,并不否定债权人已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效力,因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期间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决定后,诉讼时效期间方才重新起算。结合本案事实,龙江某有限公司2016年起诉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案件移送公安期间时效持续中断,2024年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时效重新起算,因此龙江某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叶某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真实案例

2015年5月19日,哈尔滨某主债务公司向龙江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到期,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叶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6年5月23日,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偿还借款及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龙江某有限公司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审法院维持该裁定。2024年2月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龙江某有限公司随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叶某承担保证责任。

再审审查阶段,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叶某主张龙江某有限公司未主动就案涉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在2017年至起诉期间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龙江某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院依职权移送公安的处理不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案件移送期间诉讼时效持续中断,龙江某有限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保证责任范围问题,因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二审判决释明龙江某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获偿的部分可在执行中扣减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叶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最高法民申1123号
  •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债权人主张债权尤其是担保权利时,只要已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法定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无需因后续法院依职权移送刑事程序而重复自行报案,也无需额外单独向保证人发函主张权利,但建议妥善留存起诉、应诉、接收裁判文书及程序通知的全部证据,避免因程序衔接问题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第二,对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可同时起诉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无需等待破产程序终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部分主张相应扣减,也可在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代位行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权利,无需担心重复清偿的问题。 第三,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规则与主债权存在差异,建议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保证期间届满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权利行使不及时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