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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无效就会中止审理?征和律所结合(2025)最高法知民终3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以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必须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最高法知民终352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中止诉讼。法院是否准许中止申请,需要结合专利权类型、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时间、专利权的审查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由于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权利状态相较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更为稳定,因此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针对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如果被告是在答辩期满后才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中止,除非确有必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塑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910824600.2、名称为“扣具”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4年2月20日授权公告,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24年8月,某塑胶公司通过公证保全方式从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到两款磁吸扣产品,经比对认为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于2025年2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及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程序中,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认可其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主张其已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法院中止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未准许其中止申请,于202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塑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未中止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本案是否应当因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诉讼?
  •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中止诉讼问题,是否中止诉讼应当结合专利权类型、无效申请提出时间、专利权审查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授权前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一审法院未准许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的中止申请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的10万元赔偿总额,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最终对一审判赔数额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山市某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352号
  •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专利权人而言,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建议先对自身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最好提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避免诉讼中对方提起无效宣告后法院中止诉讼,拉长维权周期;针对发明专利,可提前梳理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意见陈述文件,巩固专利权的稳定性依据。
  2. 对被诉侵权方而言,如拟以专利无效为由申请中止诉讼,应当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务必在答辩期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并向法院申请中止,逾期提出的被法院支持的概率极低。尤其针对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仅以已提起无效宣告为由申请中止的,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建议同步收集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其他抗辩证据,或加快推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进度,争取在侵权诉讼审结前取得无效审查决定。
  3.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举证,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诉侵权方,都应当注重收集与侵权规模、产品利润、维权开支相关的证据:权利人可对侵权方的销售数据、宣传内容、行业利润等进行公证取证,被诉方可提交真实的生产销售记录、财务账册证明实际获利情况,避免法院酌定赔偿时出现对己方不利的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