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专利侵权直接主张对方专利无创造性就能免责?征和律所结合(2025)最高法知民终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能否直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进而要求免除侵权责任?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侵权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最高法知民终5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专利有效性争议不属于侵害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只要涉案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对专利权予以保护。被控侵权人如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授权瑕疵,应当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不能直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其次,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有严格的举证要求:被控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且需要逐一明确比对,仅提交现有技术文献但未完成技术特征比对的,抗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公司注销为由逃避侵权责任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原本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将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深圳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2月申请名称为“一种星空投影灯及其星云生成方法”的发明专利,同年10月获得授权。2024年1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公司申请,对东莞某电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星空投影灯1500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确认其于2023年12月开始生产前述产品。深圳某科技公司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东莞某电子公司。
诉讼期间,东莞某电子公司的两名股东周某、李某在明知涉嫌专利侵权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深圳某科技公司遂申请变更被告为周某、李某两名股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周某、李某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判决二人赔偿深圳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共计5万元。周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一审判赔数额过高、深圳某科技公司属于权利滥用,要求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1. 周某、李某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2.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3. 周某、李某能否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涉案专利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周某、李某如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项主张不属于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的审查范围,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第二,周某、李某虽提交了在先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但未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无法证明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故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第三,周某、李某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已全部销毁未流入市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周某、李某仅以深圳某科技公司就同一专利提起多起诉讼为由主张权利滥用,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57号
-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生产经营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从事电子产品、日用品等易涉专利侵权领域的经营者: 一是遇到专利侵权起诉时要理性应对,切勿抱有“注销公司就能逃债”的侥幸心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保护以合法经营、依法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的,股东将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清偿责任,反而会扩大自身风险。 二是如认为涉案专利存在授权瑕疵,应当在答辩期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同时可以向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待无效宣告结果作出后再推进案件审理,切勿仅在诉讼中口头主张专利无创造性却不启动法定程序,否则该项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三是如果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务必委托专业律师完成技术特征比对工作,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均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特征相同或无实质差异,仅提交现有技术文献而不做比对的,无法达到抗辩效果。 对于专利权人一方: 一是在提起侵权诉讼后要持续关注被告主体状态,如果发现被告公司存在注销、转移资产等情形,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 二是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行政查处记录、公证文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方便在诉讼中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提高获赔金额。 此外需要注意的,针对不同侵权主体就同一专利提起多起维权诉讼属于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专利权人无需因为维权案件数量多而有所顾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