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项目的工程款能不能随意互相抵扣?征和律所结合淮北(2026)皖06民终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目合作的,一方支付的其他项目款项,未达成明确抵销合意时,能否直接主张抵销本案欠付的工程款?建设工程结算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利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皖06民终3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不同项目的款项主张抵销必须满足法定或约定的抵销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同时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或双方明确达成抵销合意。若双方未就不同项目的款项抵扣达成一致,单方主张用其他项目的付款抵销本案债务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建设工程结算时双方自愿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事后以利率过高、起算点不合理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陈某、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长沙市某公司发包的淮北南湖水岸景观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24年11月21日就工程款结算召开会议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长沙市某公司欠付工程款1099025.08元,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付款则自2019年1月1日(工程完工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长沙市某公司仅支付299025.08元,剩余80万元未付。
长沙市某公司辩称,其已根据陈某、刘某出具的借款申请,向建瓯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了80万元混凝土款,该笔款项应抵销本案欠付的淮北项目工程款,且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起算点过早、利率过高,同时主张一审法院未对其庭审后提交的付款凭证组织质证属于程序违法。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刘某出具的借款申请明确约定80万元混凝土款在建瓯项目部中扣除,与本案淮北景观工程项目相互独立,双方未就该笔款项抵扣本案工程款达成明确合意,因此长沙市某公司的抵销主张不成立。双方自愿约定的利息起算点及年利率10%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长沙市某公司庭审后提交的付款凭证与本案争议无关,不影响判决结果,不构成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长沙市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长沙市某公司需向陈某、刘某支付工程款80万元及按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皖06民终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实际施工人:若同时与发包方存在多个项目合作,在出具领款申请、扣款说明、收款确认等文件时,必须明确标注款项对应的具体项目名称、用途、所属工程范围,避免出现模糊表述,防止发包方擅自将款项抵扣其他项目的债务,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发包方:若希望用其他项目的款项抵扣本案债务,必须与施工方达成书面的抵销合意,明确约定抵扣的项目、金额、对应债务明细,单方主张抵销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关于结算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最终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协议中关于利息、付款时间的约定均对双方有约束力,签署前应当充分评估风险,签署后不得随意反悔。
- 关于举证程序:庭审后取得新证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并申请组织双方质证,但若证据本身与案件核心争议无关,无法达到举证目的的,即使法院未组织质证也不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