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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方封闭公共夹道建自建房屋能要求拆除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关系中,一方封闭公共夹道建设自建房屋,另一方以占用山墙、影响排水为由要求拆除恢复、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366号生效判决分析:相邻关系纠纷属于物权纠纷的常见类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逻辑是“是否实质侵害相邻方的合法不动产权益”,而非仅以是否使用公共区域作为唯一判断标准。首先,主张侵权的一方需要对“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自身存在实际损失、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后果。其次,对于自建建筑是否妨害相邻权益,法院通常会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三个核心事实:一是是否实际占用相邻方的合法产权范围内的建筑,二是是否影响相邻方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法定相邻权益,三是是否对相邻方的不动产安全造成现实风险。本案中,经两级法院核实,王某的自建夹道墙体为自行堆砌,并未占用张某的合法山墙,也未影响张某的通行、排水等权益,张某主张的渗水区域属于其自行扩建的墙体,且与案外人房屋相邻,无法证明渗水与王某的自建行为有关,因此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为北京市西城区某院落1幢房屋的产权人,王某为同院落5幢房屋的产权人,两房屋之间原有宽约1.3米的公共夹道。王某购置房屋后将该夹道封闭建设为自建房,与自有房屋连通作为入户区域。张某认为王某擅自占用其山墙、未预留合理滴水间距导致其房屋渗水,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恢复山墙原状及公共夹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王某封闭公共夹道的自建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的物权侵权?2. 张某主张的房屋渗水损失与王某的自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双方房屋均存在自建扩建情形,王某的自建夹道南墙系自行堆砌,并未占用张某的北墙,也未对张某的通行、排水等相邻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张某主张的渗水墙体属于其自行扩建的部分,且该区域与案外人房屋相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渗水问题与王某的自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张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京02民终366号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相邻关系纠纷中举证责任是核心维权要点,主张侵权的一方应当提前留存好不动产权属证明、侵权现场照片、损失凭证、与对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若涉及房屋渗水、开裂等损害成因争议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 第二,对于院落内历史形成的公共夹道、空地等区域,若一方长期封闭使用且未对相邻方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通常会基于“方便生活、尊重历史现状”的原则不轻易支持拆除恢复的诉求,相邻方若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证据,避免因长期默许导致维权被动。
  • 第三,若双方的自建建筑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合法审批手续,相关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及拆除整改属于自然资源、城管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民事法院不会直接对违法建筑的处置作出裁判,仅会审查自建行为是否对相邻方的合法不动产权益造成实质侵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