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签自由职业协议送完单返程撞人,配送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4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劳动关系,骑手完成配送订单后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配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458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配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看两个要点,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作为认定依据:
第一,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看协议叫什么,要看实际用工特征:如果骑手需要遵守配送公司的排班要求、使用统一的工作标识(工作服、配送箱)、报酬由配送公司固定发放,即使协议写的是“自由职业合作”“承揽关系”,也会被认定为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配送公司需要对骑手履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担责。
第二,“工作时间”的认定要结合行业特性:骑手完成上一笔订单后,返回站点/取货点等待新订单的合理时间段,属于履行职务的延伸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事故,只要和履行配送工作有直接关联,配送公司同样需要担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1月9日7时14分,骑手时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与步行的胡某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时某全责,胡某因此桡骨远端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时某系为某配送公司提供叮当快药配送服务,双方签订的是《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劳务关系。事发前时某刚完成一笔配送订单,完成时间为当日6时41分,距离事故发生间隔33分钟。
争议焦点
- 时某与某配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 事故发生时时某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法院观点
法院未采纳双方协议约定的“合作关系”表述,而是结合实际用工特征认定:时某使用统一的叮当快药配送箱、穿着统一工作马甲,报酬由配送公司委托第三方发放,存在明确排班管理,符合雇佣关系的核心特征;同时,事故发生时间距离上一单配送结束仅33分钟,考虑骑手配送后需返回药店附近等待新订单的行业特性,该时段属于履行职务的合理时间,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某配送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某配送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2566.7元、营养费3750元、护理费6750元、误工费17500元及鉴定费21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458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侵权方是外卖、快递等配送骑手,不要仅起诉骑手个人,第一时间留存骑手的工作服、配送箱、工作APP界面等证据,核实骑手所属的配送公司或平台,将用工单位一并列为被告,避免个人骑手无赔偿能力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
- 对于配送、快递等用工企业:仅靠签订《自由职业者协议》《承揽协议》等名称的合同无法规避用工责任,法院会以实际用工管理特征判断双方法律关系。建议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模式合规设计用工方案,同时足额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降低经营风险。
- 对于配送骑手:工作期间要注意留存排班记录、接单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所属公司报备,若被受害人起诉,可主动申请追加所属公司为被告,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在履职过程中,避免个人承担巨额赔偿。
此外本案也提醒大家,人身损害索赔中的误工费、护理费金额,需要有完整的收入银行流水、单位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误工损失凭证等证据支撑,若证据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仅酌情支持部分金额,会影响最终获赔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