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 众包骑手事故时未跑单,平台用工方还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595号案例实务解读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众包骑手事故时未跑单,平台用工方还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595号案例实务解读

众包骑手事故时未跑单,平台用工方还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5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众包骑手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如果系统显示其并未正在配送订单,只是距离“开工上线”时间很近,并主张自己处于准备接单状态,用工方是否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2026)京02民终595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某公司1认为,众包骑手接单自由,事故发生时未在线、未跑单,不属于履行工作任务,应由骑手个人承担责任;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该抗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59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众包骑手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并不一定只看“事故发生一刻是否正在配送订单”,还会综合判断骑手与用工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间与上线开工时间是否高度接近、骑手行为是否具有接单或履行平台配送工作的准备性、用工方是否能举证证明骑手当时从事个人事务或其他平台事务。

本案中,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翟某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某公司1上诉称,张某是众包骑手,事故发生时没有正在配送订单,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但法院注意到:张某与某公司1存在劳务关系;张某陈述事发时处于准备接单状态;事故发生时间与系统显示的开工时间间隔较短;某公司1虽然主张张某可能从事个人事务或其他平台订单,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某公司1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向翟某赔偿合理损失。征和律所认为,该案的实务意义在于:新业态用工场景下,“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并非机械等同于“订单配送中”,准备接单、即将上线、与平台业务具有紧密关联的骑行状态,也可能被法院纳入职务行为或劳务活动的评价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8日9时4分,在北京市某商场门口,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翟某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步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张某、翟某均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翟某无责任。

翟某就医后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等。张某曾向翟某微信转账520元。一审中,各方均表示不申请三期类鉴定。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并非赔偿项目金额本身,而是:张某作为众包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正在配送具体订单,用工方某公司1是否应对张某造成的损害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某公司1主张,众包骑手具有接单自由,事故发生时张某未在线、未跑单,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骑手可能是在处理个人事务或其他平台订单,应由张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网上注册成为众包骑手,与某公司1建立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张某虽不正在进行订单配送业务,但事发时间与其开工时间仅相隔约十分钟,张某陈述其当时处于准备接单状态,具有事实依据,故某公司1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某公司1主张张某可能从事个人事务或其他平台订单,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张某开工时间、在案证据等,综合采信张某的主张,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1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1应赔偿翟某医疗费1511.57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400元、财产损失16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17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某公司1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595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众包骑手、平台合作公司、被侵权人遇到类似事故时,关键不只是争论“有没有订单”,而是要围绕“事故发生时的行为是否与平台配送劳务具有实质关联”进行举证。

对于被撞行人或其他受害人,征和律所建议及时固定以下证据: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骑手服装或配送箱照片、骑手平台身份信息、就医病历、发票、误工证明、收入流水、护理支出凭证等。如果骑手承认正在接单、准备接单或与平台配送有关,应尽量通过录音、聊天记录、交警询问笔录等方式固定。

对于平台合作公司或用工方,如果认为骑手事故发生时并非执行工作任务,不能只作概括性抗辩,应尽可能提交后台轨迹、接单记录、上下线记录、订单状态、骑手当时定位、是否跨平台接单、是否存在个人绕行等证据。否则,在事故时间与上线开工时间高度接近、骑手又主张准备接单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用工方承担替代责任。

对于众包骑手个人,也应注意:即使用工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工方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依法追偿。因此,配送前后骑行仍应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在人行横道、商场门口、学校医院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域,应降低车速、主动避让行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