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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说"现金已结清劳务费"却拿不出收据,能赖账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3民终25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现金支付劳务费"是行业常见做法。但当发包方/上游承包方主张"我已经用现金把劳务费全部付清了",却又提供不出收据、签收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任何收款凭证时,是否就能据此对抗实际施工人的讨薪请求?换句话说——"现金已付"这句话,光靠嘴说算不算数?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这是本案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长期高发、极具普遍意义的问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3民终259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已支付款项"的一方,依法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即便取现流水显示其当日确实从银行取出过现金,但取现行为本身与"已向特定相对人支付特定款项"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单凭取现记录无法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到对方手中。在收款方明确否认收到款项、且付款方拿不出收据、签收单、收款方书面确认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付款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法院认定"未支付"。

本案中谢某反复强调"工程领域用现金结算是惯例""上游也是现金结算给我的",甚至二审追加证据证明案外人某公司2曾向其支付30万现金,但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你从别人手里拿了多少现金,与你是否把钱给了王某,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实。前一个事实无法推定后一个事实成立。加之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谢某有"明天上午有""后边可能会给你补偿上的""最近不是困难嘛"等明显具有"承认欠款"语义的表述,电话录音中对王某催款也以"是的是的""我等一会晚一点给你打"回应,这些证据反向印证了款项并未结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需向王某支付折价补偿款260840元及相应利息。

此外,本案还涉及两个延伸问题:其一,因王某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其二,关于诉讼时效,法院根据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推定王某曾在2024年11月27日前向谢某催要过款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谢某"超过三年未主张"的抗辩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6月,谢某与王某签订《电力施工合同》,约定王某承包某配电室工程中的电缆敷设、电缆终端头制作等劳务。双方一致确认实际施工范围对应报价单第1-5项,劳务费总额260840元。工程完工后,王某主张谢某分文未付,谢某则辩称已通过现金方式全额支付,并提供2021年6月25日取现49000元的银行流水以及二审中某公司2出具的"曾付30万现金"的证明。

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谢某提交的取现流水、案外公司证明等证据,均无王某收款的直接体现,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60840元劳务费已实际交付王某。反观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谢某多次以"明天上午有""后边可能会给你补偿上""是的是的"等内容回应催款,符合常理上"承认欠款且承诺支付"的表达。在双方对劳务费金额和施工范围已无争议的前提下,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谢某承担。同时,因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因有催款记录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谢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谢某向王某支付折价补偿款260840元,并以130420元为基数分两段按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8236.6元由谢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3民终25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建设工程领域"现金结算"看似便捷,实则是引爆纠纷的最大隐患。结合征和律所代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当事人四点独家建议:

第一,对付款方(包工头、上游承包人)而言:能转账绝不用现金,必须用现金的,每一笔都要让收款人当场签署收条,并明确写清"今收到XX工程劳务费XX元,款项已结清/尚欠XX元";金额较大的,建议拍摄交付视频或邀请第三方在场见证。仅有取现流水绝对不够,因为银行只能证明你"取了钱",证明不了你"给了谁"。本案谢某败诉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第二,对收款方(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而言:不要轻易出具"已收讫""结清"字样的收据;催款时务必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可固定的方式留痕,避免单纯口头催讨;只要对方在聊天中出现"再缓缓""下个月给""我知道了"等表述,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应妥善保存。

第三,对合同效力的延伸提醒:个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已是司法常态。但合同无效≠白干活,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主张参照合同价款获得折价补偿,且利息照付,当事人不必因合同无效而放弃维权。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建设工程款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应付款之日或催要之日起算。征和律所建议,即便暂时不打算起诉,也要每隔半年到一年通过书面或可固定的电子方式催讨一次,避免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一旦发现对方拖延支付且态度反复,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并启动诉讼程序,切勿因"碍于情面""相信兄弟"而错失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