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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要自己付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6)川13民终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约人以自己名义代他人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在订立合同时就知晓代签事实的,能否要求代签人承担租金、违约金等合同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3民终13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隐名代理情形,若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代签人与实际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合同明确约定仅约束代签人与出租方的,案涉租赁合同直接约束出租方和实际委托人,代签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出租方仅起诉代签人要求付款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浙江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租方)工作人员经沈某引荐,与案外人欧阳某协商建筑设备租赁事宜,沟通中出租方明确知晓欧阳某是项目实际负责人,合同价款、签约主体均需与欧阳某确认。沈某明确告知出租方自己系代欧阳某签订合同,随后双方以沈某名义签订了两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进退场费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协商将合同主体变更为广东某公司或欧阳某,但最终未完成书面变更手续。

后因未足额收到租金,出租方拒绝追加欧阳某、广东某公司为被告,仅起诉沈某要求支付欠付租金5万余元、违约金2万余元及律师费3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出租方在合同订立前就知晓沈某系代欧阳某签约,实际合同相对方为欧阳某,沈某的代签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隐名代理情形,案涉租赁合同直接约束出租方与欧阳某,沈某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浙江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3民终13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设备出租方签约时务必核实主体身份:若签约人主张系代第三方签合同,必须要求其提供经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必要时直接与委托人核实签约意愿,切勿仅以口头“代签”表述就认可代理关系,避免后续追责无门。
  2. 合同主体变更需留存书面凭证:若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务必及时签订三方变更协议,由原合同双方、新主体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明确权利义务转移节点,避免出现“口头约定变更但无书面凭证”的举证困境。
  3. 起诉时需列明全部责任主体:发生租赁欠款纠纷时,建议优先梳理全流程沟通证据,明确实际责任主体,起诉时可将代签人与实际委托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因仅起诉单一主体被法院驳回诉请,浪费时间与诉讼成本。
  4. 若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代签关系,后续才得知实际委托人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选择向代签人或实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需留存好“签约时不知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