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司法判例解析库 > 民事纠纷 > 投资款被转投其他项目,聊天记录能证明合同已变更吗?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6)闽01民终1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投资款被转投其他项目,聊天记录能证明合同已变更吗?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6)闽01民终1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资协议明确约定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和代持股权比例。后续履行中,双方在微信聊天里多次谈到其他地产项目、融资、分红、资金回笼等内容。一方主张:这些聊天和实际沟通说明原投资协议已经变更,投资款已经转投新项目;另一方则主张:从未明确同意变更,原协议仍应履行。

那么,投资款被转投其他项目时,仅凭聊天记录和长期沟通,能否认定合同已经变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闽01民终11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投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股权代持安排的情况下,主张“合同已经变更”的一方,应当证明双方对变更事项存在明确、具体、一致的意思表示。仅能证明双方后来谈过其他项目、讨论过融资或资金回笼,并不当然等于原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合同变更不能靠推测,尤其不能用含混的聊天内容替代明确合意。如果聊天记录无法显示对方明确同意“放弃原项目、改投新项目、变更股权代持安排、调整收益及退出规则”,法院通常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处理,即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征和律所认为,该案对民间投资、代持股权、熟人合伙投资尤其有提示意义:投资人和资金接收方之间即使关系密切,也不能把“知道项目情况”“询问回款进度”“听取项目汇报”直接等同于“同意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应当有明确证据闭环,包括补充协议、书面确认、资金用途确认、股权安排变更文件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江某某向林某分两次转账合计250万元。双方随后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江某某将250万元委托林某进行地产项目投资运营,林某代江某某持有某乙公司3.3%股份,资金用于某乙公司开发的特定地块项目,并承诺确保投资本金安全。

之后,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项目分红、资金回笼等事宜。林某在聊天中曾表达“你的钱我负责到底”“你一定不亏钱”“把你先撤走”等内容。林某主张,双方后来已通过沟通和实际行为将原投资项目变更为其他地产项目;林某某则主张,原投资协议从未变更,林某未将资金投入约定项目,构成违约。

2025年,江某某与林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林某的债权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起诉要求林某返还投资款250万元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林某能否凭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现场沟通、融资讨论等证据,证明江某某已经同意将原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变更为其他项目?

法院观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投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250万元投资款的用途,即用于某乙公司开发的特定项目,并由林某代江某某持有某乙公司3.3%股份。但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林某并未将投资款投入约定项目,且林某未持有某乙公司股份。

法院进一步指出,林某主张双方已经以明确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变更原投资协议内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曾与江某某协商变更合同并取得江某某同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应推定合同内容未变更。

同时,结合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本金安全的承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林某保证“不亏钱”“你的钱我负责到底”等表述,法院认定林某某要求返还投资款具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林某应向林某某返还投资款250万元,并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年利率3%标准,自相应款项支付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 (2026)闽01民终11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6年1月23日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投资项目、资金用途或股权代持安排,务必形成清晰的书面文件。实践中,很多纠纷并非败在没有聊天记录,而是败在聊天记录“看似很多、关键内容不明确”。

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至少注意以下四点:

  • 第一,变更投资项目要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写明原项目是否终止、新项目名称、资金转投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机制、亏损承担、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 第二,资金用途要有证据闭环。仅有转账记录不够,还应保留收据、项目入账凭证、公司股权资料、代持确认文件、项目公司确认函等证据。
  • 第三,微信聊天要避免模糊表达。“项目”“二期”“回笼”“撤走”等词语,如果没有上下文和书面确认,进入诉讼后很容易产生解释争议。
  • 第四,承诺本金安全要格外谨慎。本案中,“你的钱我负责到底”“你一定不亏钱”等表述被法院结合协议内容综合审查。资金接收方如随意承诺保本、回本,可能加重返还责任。

此外,本案还涉及债权转让通知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债权转让通知未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林某,但林某某通过起诉方式将相关证据副本送达林某,债权转让已对林某发生效力。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债权受让人在起诉前最好同步做好书面通知、邮寄回执、电子送达记录等证据,以减少程序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