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遗漏物品没搬还要付房租吗?征和律所结合抚州(2026)赣10民终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仅交还钥匙但未搬离店内遗留物品,是否需要向出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标准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赣10民终2号生效判决解答:租赁合同解除后,交还钥匙不等于完成房屋交接,承租人遗留物品占用房屋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出租获益的,属于非法占用行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标准可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认定,出租人无义务擅自处置承租人遗留物品抵扣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真实案例
2022年8月30日,张某承租颜某位于抚州的2间店面经营餐饮,双方签订10年期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4800元,每两年涨幅10%。2025年3月张某因经营不善提出退租,双方确认合同于2025年3月15日解除,张某当日交还店面钥匙,但未搬离店内桌椅等经营设备,直至2025年7月3日才完成清场。
张某认为已交还钥匙无需支付后续费用,上诉请求驳回颜某主张的2025年3月16日至6月30日占有使用费18480元。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解除后张某未完成租赁物返还义务,遗留物品占用房屋导致颜某无法对外出租产生实际损失,一审参照原租金标准认定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赣10民终2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解除后务必及时搬离全部个人/经营物品,与出租人签订书面交接确认单,明确交接时间、房屋状态,避免因遗留物品被主张占有使用费;如确实无法及时搬离,需提前与出租人协商临时存放期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费用标准。
- 对出租人而言:承租人解约后未搬离物品的,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催告对方限期搬离,留存催告记录、房屋占用的视频/照片证据,不要擅自处置承租人遗留物品避免构成侵权,协商不成的可起诉主张占有使用费。
- 如租赁房屋存在漏水、设施故障等问题,承租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与出租人协商维修或租金减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房屋返还义务,否则将承担额外的占用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