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能否直接起诉同单位侵权同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6)粤01民终17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若伤害由同单位同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劳动者能否直接起诉该同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粤01民终1708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若伤害系同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导致的,劳动者不得直接起诉该工作人员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核心规则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典》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定侵权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而非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个人,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权利,而非直接向工作人员个人追责。 第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时,才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同单位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第三人”范畴,因此劳动者的损害应优先通过工伤保险程序救济。 第三,若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由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另行向该工作人员追偿,劳动者个人无权直接向其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吴某系广州市某热处理厂职工,2021年9月17日其在厂房内清理空油桶时,担任厂长的同事龙某在其耳边大喊交代工作事项,导致吴某出现耳损伤、右耳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等症状。后续吴某所受伤害被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吴某认为龙某的行为超出职务合理边界、系故意报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3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吴某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龙某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吴某能否直接向龙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根据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龙某系广州市某热处理厂员工,事发时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范畴,吴某所受伤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其直接起诉龙某主张侵权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6)粤01民终1708号终审裁定: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粤01民终1708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伤救济是劳动者因工受伤的首要法定救济途径,若伤害系同单位同事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工伤保险程序主张待遇,不得直接起诉该同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否则将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2.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造成伤害的同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反馈相关情况,由用人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存在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若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且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过错等情形的,劳动者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实践中需注意“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界定范围:该主体特指不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第三方,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被外单位车辆撞伤、因第三方产品质量受伤等情形,只有该类情形下,劳动者才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 4. 若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同事的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而是出于个人恩怨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劳动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劳动者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附带民事赔偿,该情形不受工伤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