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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侵权案由加告项目负责人能推翻已生效工程结算调解书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6)桂11民终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企业在工程劳务款纠纷作出生效调解后,以项目负责人履职存在过错、多付工程款为由,换侵权案由同时起诉劳务承包人及本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桂11民终1号生效裁定分析:该种操作本质上无法规避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仍然构成重复起诉。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核心标准并非原告起诉的案由,而是需同时审查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是否实质相同,二是诉讼标的是否同一,三是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将案由从劳务合同纠纷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还增加了本公司项目负责人作为被告,但双方的核心争议仍然是案涉工程的结算效力与工程款数额,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推翻已经生效调解书中确认的工程结算结果,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贺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昭平县某花园广场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彭某林施工,双方于2021年签订《支付协议书》确认工程总结算款为342万元。后彭某林因某公司欠付53000元劳务款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双方达成生效调解协议:某公司按期支付53000元,且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不得再向彭某林主张权利。

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造价审核报告,主张之前的结算面积失真、公司多付工程款49万余元,遂以项目负责人何某波存在职务侵权、彭某林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公司换侵权案由、追加本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被告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实质相同,本诉虽增加了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何某波作为被告,但何某波仅为前诉中某公司的签约及结算代表,新增被告不改变当事人实质相同的认定;其次,两诉的诉讼标的均基于案涉工程的结算及工程款履行产生,实质同一;最后,本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生效调解书确认的结算结果与调解约定,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6)桂11民终1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桂11民终1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包括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纠纷,单纯更换案由、新增无实质独立责任的被告无法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反而会造成时间与诉讼成本的浪费。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是另行起诉。
  2. 建设工程领域的结算文件一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尤其是已经被生效裁判文书采信的,原则上不得随意推翻。施工企业应当在结算阶段安排专业人员严格审核工程量、计价标准与总价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后难以通过常规诉讼程序救济。
  3. 若企业认为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或人事法律关系框架内主张权利,与外部第三方的合同纠纷混同起诉的,不仅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还可能因法律关系不适格被驳回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