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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卸货时滑落司机挡货受伤,堆放物所有人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七台河(2026)黑09民终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车辆抵达卸货场地后,车上堆放的货物滑落,司机上前阻挡受伤,货物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堆放物损害侵权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09民终1号生效判决解答:堆放物损害责任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但责任承担的前提是首先明确案涉堆放物的管理义务人,同时判断受害人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运输合同的履行节点为货物完全卸离车辆才算完成交付,事故发生时司机正在履行卸货前的解绑绳索义务,尚未完成货物交付流程,仍是案涉货物的实际管理人;其次,司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重型货物人力无法阻挡,且无证据证明货物滑落会造成比其人身损害更大的利益损失,其挡货行为不属于合理避险,自身存在全部过错,因此货物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邢某系货车车主,2025年4月受案外人李某委托运输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的包装桦树汁货物,运输费用按运载量计算、由李某发放。车辆抵达某公司院内卸货时,邢某在解绑货物固定绳索过程中发现对面货物滑落,遂上前用身体阻挡,因货物过重无法支撑,被货物砸伤右脚,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邢某以堆放物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邢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货物自装车时起进入运输合同履行阶段,直至货物完全卸离运输车辆后运输合同才履行完毕,事故发生时邢某正在履行解绑绳索的义务,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仍是案涉货物的实际管理人。其次,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案涉货物重量大、依靠自身力量无法阻挡,且无证据证明货物滑落会造成比其人身健康权更大的利益损失,其挡货行为缺乏合理性,不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最后,案外人李某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邢某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09民终1号
  • 案由: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运输从业者在装卸货过程中遇货物滑落险情时,应优先采取躲避、呼叫专业人员操作起重设备处理等方式,切勿盲目用身体阻挡重型货物,此类不当避险行为不仅无法挽回财产损失,还会造成自身严重人身损害,且产生的损失很难向他人主张赔偿。
  2. 堆放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堆放人/管理人”的认定是责任划分的核心: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管理义务通常由承运人承担,直至货物完全卸离车辆、完成交付后,货主才成为货物的管理人,若在交付前发生货物滑落侵权,承运人通常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 若司机是受货主或第三方雇佣提供劳务,受伤后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主张赔偿,但需举证证明存在劳务关系(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记录、身份隶属关系证明等),本案中邢某的运输费用由案外人李某结算,无法证明与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也无法通过劳务侵权主张赔偿。
  4.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选择起诉的被告,但需就自身主张的法律关系、损害事实、对方存在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若认为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主动向法院申请追加,避免因主体缺失影响权利主张。
  5. 民事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询问的证人证言也需经双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当事人发现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可作为上诉理由主张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查明实体事实清楚、程序瑕疵不影响判决结果的,不会予以改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