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民间借贷协议原件就能证明借款已还清?征和律所结合七台河(2026)黑09民终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持有借款协议原件,是否必然能够证明案涉借款已经清偿完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09民终14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少借贷当事人都存在“拿到借条/借款协议原件就等于还清欠款”的误区,但这一认知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证据裁判规则。首先,如果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借款人本身就有权持有一份协议原件,不能单凭持有原件就推定出借人已交回凭证、债务已结清。其次,法院判断借款是否清偿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后续催款记录、借款人承认欠款的录音、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款人“已还款”主张的,法院不会仅依据借款人持有的旧协议原件认定债务已结清。本案中,徐某、袁某虽持有2016年的借款协议原件,但协议本身约定一式两份,且徐某在2025年的通话录音中仍认可欠款事实,后续还多次在新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因此法院最终未采信其“已还清借款”的抗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6年,徐某、袁某(原夫妻关系)向邢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载明“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19年徐某与袁某登记离婚后,徐某先后在2019年、2021年、2022年的三份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债务。2025年邢某催款时录制了与徐某的通话,录音中徐某认可欠款事实。后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袁某偿还借款本息。徐某、袁某抗辩称案涉借款已于2018年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提交了2016年、2017年的借款协议原件作为证据,主张邢某已将协议原件交回、债务已结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徐某、袁某持有旧的借款协议原件,但协议约定一式两份,单凭持有原件不足以证明借款已清偿;结合徐某后续多次在借款协议上签字、2025年录音中仍承认欠款的事实,其主张“离婚后不知道袁某已还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邢某主张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某、袁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徐某、袁某需共同偿还邢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559.99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黑09民终1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民间借贷中的凭证保留与还款举证问题,征和律所给借贷双方提出3点可直接落地的维权建议:
- 【还款方注意】还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正规移动支付等可留痕的方式,备注清楚“归还XX年XX月XX日XX元借款本金/利息”;还清全部款项后,除了收回所有债权凭证原件,一定要让出借人出具书面的《借款结清证明》,明确载明“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无任何未结款项”,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 【出借方注意】不要轻易将债权凭证原件交给借款人,若借款人要求核对原件,可提供复印件或当场核对原件,不要让对方带走原件;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交回原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书面收条,注明“收到XX借款协议原件X份,对应XX元借款尚未清偿”,同时保留好催款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等,防止对方拿原件赖账。
- 【举证注意】民间借贷纠纷中,“持有债权凭证原件”不是还款的充分证据,主张已还款的一方仍需提供转账记录、收条、结清证明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