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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说货车超载就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6)黑12民终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超载,能否直接拒赔?

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是“车辆超载,属于免责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保险公司说超载就当然免责。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两个问题:第一,保险公司能否证明事故车辆确实存在超载;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就“超载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黑12民终132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某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就以“案涉车辆严重超载”为由拒绝承担车辆损失、施救费和鉴定费。二审法院最终未支持该拒赔抗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12民终132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拒赔,关键不在于保险条款里是否写了“超载免责”,而在于保险公司能否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称重照片、称重小票以及二审期间补充的测试过程照片,试图证明车辆超载。但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一审提交的称重照片显示的车牌信息与案涉车辆不能有效对应,称重小票中的车牌字样为手写形式,真实性难以确认;二审提交的照片未提供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

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车辆存在超载,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投保人声明,但法院认为仅有签章并不当然等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保险费用实际缴纳人李某乙送达了保险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车主、挂靠车辆实际经营人以及保险公司均有较强参考价值:保险拒赔案件中,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一句“免责条款”,而是证据链是否闭合、条款说明是否留痕、事故原因与免责事由之间是否能够对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乙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人,车辆挂靠在某运输相关公司名下经营。该公司以其名义向某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乙司机侯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多车碰撞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乙车辆受损,李某乙支付施救费5800元,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车辆损失为74375元,另垫付鉴定费6000元。

争议焦点:某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车辆超载免责条款”拒绝向李某乙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院观点: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车辆投保及交纳保险费事实无异议,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超载,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称重照片、称重小票以及二审补充照片,因车牌对应关系、手写内容真实性、照片原始载体缺失等问题,不能证明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并且,即便存在超载,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向李某乙支付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合计80175元,并承担鉴定费6000元及相应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12民终132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车辆保险拒赔纠纷中,车主或实际经营人不要只围绕“事故是不是严重”进行沟通,更应尽早围绕拒赔理由固定证据。若保险公司以超载、改装、营运性质变化、未年检等理由拒赔,当事人应重点审查保险公司的证据是否真实、完整、与本车及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

对车主一方而言,建议保存以下材料: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施救票据、维修清单、鉴定报告、保险单、投保付款记录、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如果车辆存在挂靠经营情形,实际车主还应保留购车付款凭证、挂靠协议、车辆实际管理使用证据,以证明自己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对保险公司而言,征和律所也提示: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不能停留在格式化签字层面。尤其是涉及超载、违法装载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免责条款,应通过投保单显著标识、条款送达记录、线上投保确认记录、录音录像或书面说明等方式形成完整留痕。否则,即使条款本身存在,也可能因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而无法作为拒赔依据。

本案还提醒当事人,施救费和鉴定费并非当然由车主自行承担。只要属于为防止损失扩大、查明事故性质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遇到保险公司笼统抗辩“费用过高”时,车主应提交正规发票、施救过程证明、鉴定委托材料等证据增强说服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