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特殊诉讼程序纠纷 > 执行标的二审期间被解封还能继续打执行异议之诉吗?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6)黑12民终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执行标的二审期间被解封还能继续打执行异议之诉吗?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6)黑12民终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案涉执行标的被法院解除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是否还享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12民终69号生效判决分析: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制度功能是解决执行标的能否被强制执行的实体争议,其审理前提是执行标的处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状态。若在诉讼过程中,执行标的已被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针对该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已不存在,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标的予以强制执行的诉讼基础已丧失,即申请执行人不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二审案件,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左某与肇东市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肇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某公司应向左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某公司名下位于肇东市现代城二期枫林园小区的3套案涉房屋。

案外人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受让案涉房屋,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支持了李某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左某不服该裁定,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以房抵债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判决准许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案涉房屋的全部查封措施。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案涉执行标的被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左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否继续审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目的是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审理程序的存续以执行标的处于被强制执行的状态为前提。现案涉房屋已被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针对该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已不存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对李某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权益作出认定已无必要,左某对本案不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5)黑128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左某的起诉。左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220元、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0元,分别予以退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12民终69号
  •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案外人,都应当先行核实执行标的的查封状态及执行程序进展,避免因查封措施已解除、执行程序已终结等情形导致诉讼目的落空,不必要地耗费时间与诉讼成本。
  2.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持续关注执行标的的状态变化,若出现执行标的被解封、执行程序终结等情形,应当及时评估诉的利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等方式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损耗。
  3. 本案中一审阶段双方核心争议的“以房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问题,因二审出现查封解除的新事实未作最终司法认定,若后续案涉房屋再次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仍可就该实体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4. 对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若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排除强制执行,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明:一是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二是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房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三是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缺少任何一项要件,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