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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消费记录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征和律所结合绥化(2026)黑12民终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认为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第三人购买手机、支付消费,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款项。此时,仅有信用卡消费记录、电子发票、与店员的聊天截图,能否证明第三人实际取得利益并应当返还?

这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2026)黑12民终82号 不当得利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案对夫妻共同财产追回、婚外赠与返还、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等类似纠纷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黑12民终82号生效判决分析:配偶一方主张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不能只证明“发生了消费”,还要进一步证明“消费利益由第三人取得”“该取得没有法律根据”“自身因此受有损失”。

本案中,杨某甲主张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杨某乙消费,并要求杨某乙返还11,762元。但法院认为,消费记录只能证明存在消费行为,电子发票只能证明购买了手机及配件,聊天截图也无法确认店员身份及内容真实性,更不能直接证明案涉手机由杨某乙接收、使用或取得所有权。

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否定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引发返还责任,而是强调: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必须完成“资金支出—财物流向—第三人受益”之间的证据闭环。如果证据链断在“谁实际拿到财物”这一环节,返还请求就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征和律所解读:不当得利的核心不是单纯存在资金流出,而是要证明被告确实“取得利益”,且该利益取得缺乏法律根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若主张第三人因婚内赠与取得利益,应当围绕财产交付、受益事实、受益金额进行举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二审法院正是依据上述举证责任规则,认定杨某甲未能证明案涉款项实际赠与给杨某乙,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杨某甲与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8月2日登记结婚。杨某乙与武某于2024年11月初相识。杨某甲认为,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杨某乙消费支出共计11,762元,其中包括购买手机及相关配件费用,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杨某乙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

2.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杨某甲提交的消费记录、电子发票、聊天截图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杨某乙实际接受了案涉消费利益,从而构成不当得利?

3.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体现武某有为杨某乙消费的行为;消费记录仅能体现存在消费行为,但不能体现消费所针对的人员。由于杨某乙不认可接受赠与,杨某甲又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4. 二审新证据与法院审查

二审中,杨某甲提交了与某店店员的聊天记录截图、上海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信用卡消费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9398元被用于给杨某乙购买手机。

二审法院认为,与店员的聊天记录无法体现店员真实身份;电子发票无法体现购买人为杨某乙;信用卡消费记录仅能体现存在9398元消费。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杨某甲和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给杨某乙购买手机,因此不予认证。

5.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杨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武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1,762元赠与给杨某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由杨某甲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黑12民终82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配偶一方主张婚内共同财产被用于第三人消费、赠与并要求返还时,案件成败往往不在于“是否怀疑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在于证据能否证明财产实际流向第三人。

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时,重点补强以下证据:

  • 资金来源证据:银行卡流水、信用卡账单、支付凭证,证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 消费对应证据:订单详情、发票、商品序列号、购买门店记录、物流签收记录;
  • 第三人接收证据:签收信息、实名登记、设备激活账号、聊天确认、使用照片、售后维修记录等;
  • 赠与合意证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语音、短信等,证明赠与人具有赠与意思且第三人接受;
  • 证据形式合规:聊天记录应保留原始载体,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取证,避免仅提交截图导致真实性、关联性被否定。

此外,若案件同时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公序良俗、婚外赠与无效等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不要简单以“不当得利”单一路径起诉,而应结合证据情况综合判断诉讼请求基础,包括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等不同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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