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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强制清算确认的或有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拒付?征和律所结合安阳(2026)豫05民终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经法院生效裁定确认的或有债权,清算组将其分配转让给公司股东后,债务人是否有权以该债权属于或有债权、未经过实质审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05民终73号生效判决分析:债务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还款。首先,案涉或有债权已经在河南开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中,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确认,债权合法性已经得到司法认定;其次,清算组先后向安阳开某公司发函催收、公开拍卖债权、公告转让通知的全过程中,安阳开某公司均未对债权数额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债权真实存在;最后,案涉债权转让已经依法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对债务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新案例

河南开某公司经法院判决解散后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确认对安阳开某公司享有或有债权4508181.7元,后续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均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清算组向安阳开某公司发函催收无果后,将该债权公开拍卖流拍,后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将其中1442618.14元债权分配转让给持股32%的股东张某,清算组先后通过邮寄、登报公告方式向安阳开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张某起诉要求安阳开某公司偿还欠款,安阳开某公司以案涉债权是或有债权未经过实质审查、双方互负债务冲抵后已不欠款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阳开某公司在清算、催收、拍卖、转让公告全流程中均未对债权数额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债权真实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阳开某公司需向张某偿还欠款1442618.1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05民终73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公司债务人,若收到清算组发送的询证函、催款函,一定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全程未提出异议的,后续再以债权不真实、数额不准确为由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分配取得或有债权的,要注意督促清算组留存好债权确权、催收、转让通知的全部凭证,若债务人拒收转让通知的,可通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3. 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仅需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新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