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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农村老人交通事故受伤还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信阳(2026)豫15民终2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经69岁,保险公司常会抗辩:“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再赔误工费。”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还能否主张误工费?

在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豫15民终22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最大的争议正是:69岁农村受害人仍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劳动,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以及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豫15民终225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并不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法院更关注的是受害人事故发生前是否仍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治疗和休养导致收入减少。

本案中,刘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9岁,但其系农村户口,属于农业劳动者,承包有责任田地,并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其仍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法院据此认为,国家并未规定农业劳动者的统一退休年龄,不能仅因年龄超过60周岁就当然否定误工费。

不过,法院也注意到刘某年龄较高,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客观上可能有所降低,因此没有机械按照全额行业标准支持,而是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的70%计算误工费。最终,误工期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150日,误工费核定为:

58857元/年 × 150天 × 70% = 16931.46元。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类似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较强参考意义:超过退休年龄不是误工费的“绝对否定理由”,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仍在劳动、仍有收入来源、事故确实造成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3月15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撞上前方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43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主张:刘某已年满69周岁,误工费不应支持;即使支持,一审按照农业标准计算也不正确。保险公司同时还对精神抚慰金、非医保用药、电动车维修费等提出异议。

但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争议,集中在: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受害人,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法院观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是农村户口,属于农业劳动者,承包有责任田地,以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并未规定农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因此刘某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也认可一审关于年龄因素的处理:刘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9岁,其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理应有所降低,一审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的70%计算,属于适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某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7706.18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6931.4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豫15民终22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超过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不能只说“我还在干活”,而要围绕“劳动能力、劳动事实、收入来源、误工期间”四个方面组织证据。

  • 第一,证明仍有劳动事实。农村受害人可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农产品销售记录、农资购买记录、邻里或村组证明等。
  • 第二,证明事故造成实际误工。应保存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嘱、司法鉴定意见,特别是误工期鉴定意见。
  • 第三,收入证据不足时,可争取参照行业标准。无固定收入并不等于没有误工损失,法院可结合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认定。
  • 第四,对高龄受害人,法院可能酌情折减。本案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70%计算,说明法院会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与客观劳动能力之间作平衡。
  • 第五,保险公司提出“非医保用药”“维修费过高”等抗辩时,也必须有证据。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刘某提交维修收据、门店照片、车损照片及支付凭证后,电动车维修费3240元获得支持。

征和律所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家属不要只关注医疗费票据,还应同步收集误工、护理、财产损失等证据。尤其是老年农村劳动者,误工费能否支持,往往取决于证据链是否完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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