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遇商家注销能不能全额退款?征和律所结合株洲(2026)湘02民终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预付式消费合同绑定共享股东合作协议,经营主体注销后,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及剩余预存额度?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2民终64号生效判决解答:不管是单纯的预付式摄影服务合同,还是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共享股东合作协议,只要合同对应的经营主体注销,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及剩余预存额度。经营者以“可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已通过分红返利抵扣”等理由抗辩但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21年,陈某在尹某经营的某某摄影部购买了1299元摄影套餐,消费凭证注明服务长期有效。后双方签订《共享股东合作协议书》,陈某预存20000元作为共享股东预存额度,可享受推荐客户分红、自身消费8折等权益,协议期限长达15年。后续陈某又以亲属名义购买了总金额8820元的摄影套餐,相关款项从预存额度扣除后,陈某剩余预存额度为3407元,所有购买的摄影套餐均未实际消费。
2025年陈某发现尹某经营的某某摄影部及其名下另一摄影工作室均已注销,遂要求尹某退还未消费服务费及剩余预存款共计13526元,尹某以可安排第三方代拍、款项已通过分红返还为由拒绝退款,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合同及合作协议的履行主体均已注销,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陈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尹某提交的第三方代拍协议未征得陈某同意,与本案无关联,其主张的分红抵扣也无充分证据支撑,最终判决尹某退还陈某13526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驳回尹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2民终6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或带有预存性质的合作协议时,首先要核实经营主体资质,尽量选择经营稳定、市场口碑良好的商家,避免一次性预存过大金额,警惕商家以“共享股东”“终身会员”等名义诱导高额预存的营销套路。
- 签订合同时要对服务有效期、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的“长期有效”“随时退款”,相关承诺要落实到书面合同或消费凭证上,妥善保存付款记录、沟通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
- 若发现商家停业、注销的,要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可直接向其经营者主张权利,不要轻信商家“转店消费”的安排,转店需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消费者有权拒绝第三方代履行,直接要求退款。
- 商家以“预存款已通过返利、礼品抵扣”等理由拒绝退款的,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提供抵扣的书面凭证及明细,无有效证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