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解约后遗漏物品未搬离要不要付占有使用费?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承租人遗留物品未搬离的,是否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4民终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即使明确表示放弃遗留的个人物品,只要出租人未明确同意接收该物品,承租人仍然负有法定的腾退义务,未及时腾退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其次,出租人在知晓承租人解约且未腾退的情况下,未采取公证提存、及时诉讼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扩大的损失,本案中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占有使用费损失,完全符合民法典的减损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尹某签订为期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200元,尹某缴纳租赁保证金2200元。2025年5月尹某提前向张某提出解约,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未完成正式交接手续:尹某遗留的美容床等美容设备未搬离,其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物品,但张某不同意接收,直至2025年11月张某起诉时房屋仍处于被物品占用的状态,张某主张尹某支付5个月房租11000元、违约金、抽油烟机购置费等多项诉求。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尹某承担2025年5月至11月共7个月占有使用费的50%即7700元,抵扣2200元押金后需支付5500元,另需支付租赁期间欠缴的水费408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尹某提前解约构成违约,但一审酌定的责任比例公平合理,最终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4民终1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人提前解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交接流程,腾空所有个人物品,要求出租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避免后续被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即使明确放弃遗留物品,也要留存出租人同意接收的书面或聊天记录证据,不能直接弃置不管。
- 出租人遇到承租人提前解约拒不腾房的情况,要及时采取公证提存物品、发送催告函、提起诉讼等合理方式止损,不能放任房屋长期空置,否则扩大的空置损失法院不会支持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 房屋租赁期间需要更换家电设备的,双方最好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费用承担主体、所有权归属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