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转账备注借款没有借条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3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向他人转账时备注了“借款”,但未签订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无证据证明事前达成借贷合意,能否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4民终312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出借人已完成款项交付,二是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即便转账时备注了“借款”字样,该备注仅为转账方的单方标注,若未得到收款方的认可,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事前就借款事项协商一致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虽已实际交付20万元,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该款项系退款流程中支付的部分退款,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民间借贷主张。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李某(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因购买不良资产需要,向指定账户支付了40万元意向金,后因资金不足放弃购买,多次向案外人张某某(原审原告公司经理)要求退还该40万元意向金。张某某表示愿意替资产公司退还部分款项,2024年7月9日,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衡阳某公司)根据张某某的指示,向李某转账20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款”。
后李某收到了40万元意向金的全额退款,衡阳某公司以该20万元系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一审法院向衡阳某公司释明是否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衡阳某公司明确拒绝变更,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阳某公司仅提交了转账凭证,未提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事前就该2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转账备注系衡阳某公司单方标注,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均显示案涉款项系退款过程中支付的款项,李某从未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因此双方未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驳回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衡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4民终31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款项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除转账凭证外,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若为口头借款的,也要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要素,确认对方认可借款事实,避免仅靠单方备注的转账凭证主张权利。
- 谨慎选择起诉案由: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不要强行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若法院释明变更案由的,应当结合证据情况及时调整,避免被驳回后另行起诉增加时间、金钱成本。
- 无借贷合意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如本案中衡阳某公司支付的20万元,李某已经收到全额40万意向金退款后,取得该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衡阳某公司可另行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返还,无需囿于民间借贷案由。
- 大额转账及时固定证据: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款项,都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