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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的盖章合同扫描件算不算有效?没签收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新余(2026)赣05民终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仅通过微信传输各自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未交换纸质原件,也没有货物签收单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供货义务是否可以认定已完成?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LPR的4倍主张是否合法?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赣05民终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通过微信传输的双方各自盖章的合同扫描件,只要能够证明盖章主体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因未交换纸质原件而否定其效力。其次,在没有直接的货物签收凭证的情况下,法院会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物流记录、沟通记录、付款记录等综合判断:若买方在收到货物后较长时间内未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且在卖方追讨货款时未对供货总额提出异议,反而主动支付部分货款的,会被认定卖方已完成供货义务。最后,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卖方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不违反法律对违约金上限的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4月,福州华安某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福安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与江西兴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协商采购产品,双方各自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线下盖章后,将扫描件通过微信传输确认。合同约定总货款195000元,买方预付70000元,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违约方按日1%支付违约金,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华安福安分公司依约支付了70000元预付款,兴安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发货,但未要求华安福安分公司签署收货确认单。后华安福安分公司仅于2023年1月支付50000元货款,剩余75000元迟迟未付。兴安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华安福安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按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10000元。华安福安分公司一审、二审均抗辩合同未盖章无效、未收到全部货物、违约金及律师费主张不成立。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微信沟通的相对方是华安福安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甲,双方均已在合同上盖章后通过微信传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兴安公司发货后,华安福安分公司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货物数量、质量提出异议,在兴安公司业务员微信追讨货款时,张某甲也未对总货款195000元提出异议,反而于追款后不久支付了50000元货款,结合物流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兴安公司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双方约定的日1%违约金明显过高,兴安公司主动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费有合同约定且已实际产生,应予支持;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付款责任由总公司福州华安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州华安某有限公司需向兴安公司支付货款75000元、截至2025年8月31日的违约金41549.86元,以及以7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4倍计算自2025年9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另需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赣05民终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优先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的纸质原件;若因地域限制、交易便捷性采用微信等电子方式传输合同的,需确认对接人员为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有明确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盖章后的扫描件、电子件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微信沟通记录、合同扫描件需永久妥善留存,避免后续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2. 卖方履行供货义务时,尽量要求买方指定的收货人签署盖章的收货确认单;若通过第三方物流发货的,需在物流托运单上明确标注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型号,留存完整的物流跟踪记录、签收记录,发货后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向买方确认收货情况,避免无直接签收凭证时举证困难。
  3. 买方收到货物后,若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存在质量问题的,需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或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如微信、邮件、函件)向卖方提出明确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若长期不提出异议反而支付部分货款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认可供货事实,后续再提出异议将难以被支持。
  4.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不宜约定过高的标准(如超过日万分之五),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对方有权请求法院调低;卖方主张违约金时可主动调整至一年期LPR的4倍,该标准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合理。
  5. 若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时需妥善留存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对方以律师费未实际支付为由提出抗辩。
  6. 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务必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积极举证质证,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判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