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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离职财务对账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6)赣09民终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向已经离职的公司财务人员对账主张债权,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赣09民终53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向已离职的公司财务人员对账主张债权,只要财务人员此前长期负责双方的对账、付款对接工作,公司未向债权人告知其离职事实,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财务人员仍有代理权的,该对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此外,债权人雇请的工人就案涉欠款向行政部门投诉主张权利的,即便后续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仍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主张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万载某有限公司与鲍某签订《机制砂生产承包合同》,约定鲍某承包该公司水洗机制砂生产线,承包期限1年,公司按月结算支付承包费。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公司欠付鲍某承包费共计603202.84元,后续仅支付353202.84元,尚欠25万元未付。鲍某多次与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对接对账,2023年9月10日胡某仍通过微信向鲍某发送案涉25万元欠款的请款审批记录。后鲍某雇请的工人就欠付工资向万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23年12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续该决定书因事实不清被撤销。 2025年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公司以鲍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鲍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长期负责与鲍某的对账工作,公司未告知鲍某胡某离职的事实,胡某的对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工人向劳动部门投诉的行为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后续行政决定被撤销不影响中断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赣09民终5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留存所有催款、对账的沟通记录、书面凭证等证据,即便对接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与对方公司确认对接权限,避免后续产生效力争议。 2. 企业如果负责财务、业务对接的工作人员离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合作方,同时收回该人员持有的公司印章、空白合同、对账凭证等材料,避免出现表见代理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债权人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均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便后续相关程序的处理结果不影响中断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无需过度担心。 4.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签署书面结算凭证,明确已付款、未付款金额,避免后续产生对账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