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属于承揽还是建设工程?管辖法院怎么定?征和律所结合晋城(2026)晋05民终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涉及不动产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到底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晋05民终14号生效判决解答:两类合同的核心区分标准为标的物是否与不动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若拆卸标的物不会改变建筑物的核心使用价值,则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则,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断桥铝门窗属于可独立拆卸的设施,拆卸不会影响安置房的居住使用功能,因此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管辖规则确定受理法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承接了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丹河新城安置房项目,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隔热断桥铝窗)》,约定由北京某有限公司包供货、包安装提供门窗产品。后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将案涉10#、12#、13#、14#楼的门窗制作安装工作分包给河南某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泽州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泽州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法院观点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需附着于不动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拆卸将改变建筑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而案涉断桥铝门窗属于可独立拆卸的设施,拆卸不会改变安置房的居住使用目的,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结合合同名称、内容及履行方式,本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同时多被告案件中,任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均应依法审查,作出的裁定对全体被告有效。
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晋05民终1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涉及不动产附属设施的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性质:如确属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款结算规则等内容,同时留存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工程量签证等建设工程专属资料,避免后续管辖争议。
- 对于门窗、空调、电梯、智能化设备等可独立拆卸的设施安装合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降低异地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 多被告案件中,即使部分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只要有任一被告提出合法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仍需依法审查。当事人起诉时应当优先选择对所有被告均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管辖异议程序拉长诉讼周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