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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转账没借条算借款还是赠与?征和律所结合本溪(2026)辽05民终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之间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无书面借条,一方主张款项为借款、另一方抗辩为赠与或其他家庭开支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辽05民终28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纠纷,首先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规则: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需对其抗辩的“款项属于赠与、其他债务或家庭开支”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应当推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其次,大额资金的赠与需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不能因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就默认转账属于赠与性质。若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其抗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1系宋某母亲,宋某与马某某为夫妻关系。2022年5月至2024年10月王某1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通过ATM转账、柜面汇款、POS消费等方式,先后6次从王某1的银行账户转出、支取款项合计15.4万元。后王某1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宋某、马某某偿还上述15.4万元借款。

宋某、马某某提出抗辩:其中5万元购车款、4.4万元修房款系王某1自愿赠与,其余款项用于支付王某1丈夫的修墓地开支,均不属于借款,同时提交了修墓地费用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中,关键证人宋某2先后两次就修墓地款项的支付主体作出不一致的陈述,无法证明修墓地款由宋某、马某某实际支付,且二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王某1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大额资金赠与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举证证明,宋某、马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案涉款项属于赠与、修墓地开支的抗辩主张,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认定王某1与宋某、马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王某1借款15.4万元;二审法院驳回宋某、马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辽05民终2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属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无论关系亲疏,建议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家庭共同开支,避免日后因举证不足产生纠纷;若为口头约定,也要留存对应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
  2. 若作为出借方,除保留转账凭证外,建议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在沟通过程中明确提及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固定借贷合意的证据,避免对方以“赠与”“共同开支”为由抗辩。
  3. 若作为收款方,主张款项属于赠与的,必须留存赠与人明确作出无偿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如赠与协议、明确的赠与承诺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不能理所当然认为亲属之间的转账就是赠与。
  4. 涉及丧葬费、墓地修缮费等家庭共同开支的,建议留存全部支付凭证、开支明细,最好由所有相关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各执一词、无法核实款项来源与用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