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致孕妇被迫流产,能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6)辽07民终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虽然没有评定伤残等级,但因事故造成多处骨折,治疗过程中因医学风险被迫终止妊娠。此时,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能否以“未构成伤残”为由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师事务所注意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辽07民终1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审判决,对这一争议给出了较有实务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当然以构成伤残为唯一前提,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自然人人身权益受到严重精神损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辽07民终11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导致孕妇被迫终止妊娠,即便未评定伤残等级,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核心并不只是“有没有伤残等级”,而是交通事故与终止妊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后果是否足以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法院最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 第一,事故后果严重。受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出现多处骨折、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症状,治疗强度较高,并非轻微伤害。
- 第二,终止妊娠具有医学指征。鉴定意见载明,受害人事故前处于妊娠19周的孕中期,骨折后的放射检查、全麻手术、镇痛用药、卧床制动、抗凝治疗等均可能增加胎儿畸形、宫内窒息、流产等风险,产科实施引产及刮宫存在合理性。
- 第三,精神损害具有特殊性。法院认为,受害人作为准母亲,对胎儿正常发育并顺利出生具有现实期待。交通事故导致被迫终止妊娠,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和痛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条件。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在类似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提出“没有伤残就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并不当然成立。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仍可依法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4年2月29日,佟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李某发生刮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财产损失。交警部门认定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接受急诊、骨科住院及产科治疗。医院诊断包括右侧胫腓骨干骨折、右踝关节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妊娠状态、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因骨折治疗涉及放射检查、全麻手术、麻醉镇痛药物、卧床制动及抗凝治疗等风险,李某后接受晚期人工流产等产科治疗。
涉案车辆在某财产保险锦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垫付部分医疗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一审法院支持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李某未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因此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李某则主张,自己因事故被迫终止妊娠,身心遭受巨大痛苦,一审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三、法院观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症状,采取手术、用药等治疗手段导致妊娠19周的胎儿被迫流产。并且,李某事故发生时已34周岁,待身体恢复后再行妊娠将达到医学上高龄产妇的年龄标准,母婴面临的风险将会显著增加。
法院据此认定,胎儿流产造成李某精神上、身体上的巨大伤害和痛苦,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条件。考虑到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财产保险锦州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按照一审判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器械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521.43元,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8,813.2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辽07民终1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不应只围绕“是否构成伤残”展开,而应重点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精神痛苦及其严重程度。尤其是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受害群体,事故后果可能具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精神损害特征。
在类似案件中,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保留完整诊疗材料。包括急诊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手术记录、产科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等,用以证明事故伤情、治疗过程及终止妊娠的医学原因。
- 重视因果关系鉴定或医学意见。如果保险公司否认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交权威医疗意见,证明治疗措施与终止妊娠存在合理关联。
- 精神损害赔偿要提出具体理由。不能只写“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应说明事故对婚育计划、身体恢复、心理状态、家庭生活造成的具体影响。
- 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顺序。机动车一方负事故责任的,通常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 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可依法另行处理。如果伤情尚未稳定,后续手术费或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可以结合案件情况申请保留相关诉权,避免一次诉讼中遗漏重要赔偿项目。
本案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启示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审查重点是“严重精神损害”,而不是机械地以伤残等级作为唯一门槛。对于因交通事故被迫终止妊娠的受害人,若医学材料能够证明终止妊娠与事故治疗之间具有合理因果关系,法院有可能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