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以受害人有旧病为由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6)辽07民终16号案例实务解读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以受害人有旧病为由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6)辽07民终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自身患有帕金森等基础疾病的,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否定伤残鉴定意见、拒赔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辽07民终16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上述实务中高发的争议问题,司法裁判主要从两个核心维度审查认定: 1. 关于伤残鉴定的效力与重新鉴定申请:只要鉴定机构是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如随机摇号)选定的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且鉴定机构已就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等级的影响作出专业、明确的答复,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列明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也不会支持保险公司扣减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2. 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标准:误工费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而非单纯以年龄或是否有基础病作为免责依据。即使受害人年满60周岁甚至70周岁以上,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劳动(如农村居民有承包地、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生产活动等),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劳动产生收入减少的,保险公司仅以“年事已高”“有基础病”为由抗辩拒赔误工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5月4日,75岁农民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辽宁锦州某路段行驶时,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经一审法院委托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构成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以齐某有20余年帕金森病史、鉴定未考虑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且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为由提起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并改判少赔偿51388.04元。

争议焦点:1. 齐某的帕金森病史是否会影响伤残鉴定意见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准许重新鉴定?2. 75岁且患有帕金森病的齐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一,案涉鉴定机构是法院依法委托的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机构已就帕金森病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作出专业答复,明确齐某所患帕金森病对伤残鉴定结果影响不大,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不准许重新鉴定,一审依据鉴定意见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其二,齐某系农民,年满75周岁仍从事农业劳动符合我国农村普遍情况,结合鉴定机构关于帕金森病症状较轻的答复,以及事故发生时齐某正在驾驶三轮电动车的事实,可证明齐某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劳作必然产生误工损失,一审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2026年1月23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122.26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辽07民终1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切勿因自身有基础病、年龄较大就主动放弃伤残赔偿、误工费等合法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以“自身旧病影响伤残”为由拒赔,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自身疾病的影响程度,只要鉴定确认无明显影响,即可持鉴定意见主张赔偿;针对误工费,即使年满60周岁,只要能提供承包地证明、务工记录、事发时从事劳动的相关证据,都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不要被保险公司的单方说辞误导。
  2. 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及时完成举证:若主张受害人自身疾病影响伤残等级,应当在一审举证期内申请自身疾病与损伤的参与度鉴定,而非仅以主观猜测申请重新鉴定,否则因无证据支撑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主张受害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交受害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证据,仅以年龄、基础病为由抗辩无法获得法院采信。
  3. 本案中保险公司申请的自身疾病参与度鉴定因超出多家机构技术能力被退回,实务中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有较大影响,可优先选择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申请参与度鉴定,再根据鉴定得出的参与度比例主张扣减相应赔偿,相比直接申请重新鉴定的成功率更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