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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日利率该按360天还是365天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一审判决仅载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未明确日利率折算基数为360天还是365天,是否属于事实不清?日利率计息基数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12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案涉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日利率折算规则,一审判决表述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不属于模糊约定,不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金融借款合同中若明确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0”,该约定符合行业监管规则,合法有效,借款人无权单方主张变更为按年利率/365天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27日,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聊城某金融机构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43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至2021年9月19日,年利率6.53%,合同明确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0”,同时约定了逾期罚息、复利的计算规则。同日,聊城市某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及多名自然人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4年6月28日尚欠本息合计12277852.23元。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载明利息“自2024年6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未直接列明日利率折算基数,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日利率应当按年利率/360还是年利率/365计算?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已明确约定“日利率=年利率/360”,该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的相关规定,条款无歧义。一审判决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表述已涵盖该计息基数规则,计算标准清晰明确,不存在约定不明或事实不清的情形。上诉人要求按365天为基数计算日利率,实质是单方变更合同约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聊城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112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均应重点核查计息规则条款,明确约定日利率折算基数、罚息复利计算方式、结息周期等核心内容,借款人若对计息标准有异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协商调整,诉讼阶段单方主张变更计息标准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还会额外产生诉讼成本。
  2. 法院判项中表述的“按合同约定计算”不属于模糊裁判,只要主合同对相关标准约定明确,该判项具备完全的可执行性,当事人无需以此为由随意提起上诉。
  3. 针对本案涉及的其他实务要点也需注意:一是借新还旧类借款的保证责任,若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知晓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责任合法有效;二是当事人存在重复户籍的,诉讼主体身份以公安机关最终保留的户籍信息为准,不影响责任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