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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因家庭困难无法退赃能从轻量刑吗?征和律所结合三明(2026)闽04刑终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家庭困难无法退出违法所得的,能否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一审判决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属于量刑过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闽04刑终1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而非“应当”从宽,从宽幅度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直接挂钩。退赃退赔是反映被告人悔罪态度、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核心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出具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通常以被告人履行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义务为适用前提。其次,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轻量刑事由,不能作为拒不退赃的正当理由。本案中黄某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退出25000元违法所得,不符合量刑建议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综合其犯罪数额、坦白、从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重情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上诉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POS机转移诈骗等犯罪所得,仍将其共同经营店铺的两台POS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转移非法资金共计183万余元,其中包含7名被害人的诈骗款21万余元,黄某从中获利25000元。2025年5月黄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黄某始终未退出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黄某不服,以家庭困难无法退赃、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黄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家庭困难无法退赃的,一审判决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属于量刑过重?

法院观点: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虽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退赃退赔是反映被告人悔罪态度的重要量刑情节,黄某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不符合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定从轻量刑的事由。

裁判结果:2026年1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4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闽04刑终17号
  •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退赃退赔是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即使家庭存在实际困难,也可以通过亲友筹措、分期退赔、主动提交家庭困难证明等方式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积极表达退赃意愿,争取从轻处理,不能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退赃,否则反而会因悔罪态度不佳被从重处罚。
  2.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等于必然获得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结果,量刑建议通常附随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前提条件,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具结书中承诺的义务,否则法院有权依法调整量刑。
  3. 本案中另一被告人邓某甲虽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但因属于累犯,且转移犯罪所得数额高达2200余万元,远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此也提醒公众,切勿为了少量蝇头小利出租、出借POS机、银行卡、电话卡,否则极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犯罪,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