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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摆4年未开股东会起诉解散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6)闽09民终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连续4年停止经营、未召开股东会,股东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为什么会被驳回?司法强制解散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闽09民终12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股东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公司多年未开展经营、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就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但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公司设置了极为严格的适用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法院驳回解散诉请的核心逻辑是: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救济手段,法院需严格秉持「尊重公司自治、审慎干预」的原则。案涉公司虽多年未召开股东会,但该状态系股东未主动行使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导致,并非公司治理机制实质瘫痪;同时股东未穷尽股权转让、商事调解等其他救济途径,也未充分举证证明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重大损失,因此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宁德市蕉城区某合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作公司)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宁德某公司(持股40%)、宁德某有限公司(持股30%)、自然人卓某(持股30%)。2021年10月起某合作公司停止全部经营活动,后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2021年之后未再召开过任何股东会。持股40%的股东宁德某公司因无法退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某合作公司,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宁德某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核心是公司治理机制实质瘫痪,而非单纯未召开股东会。宁德某公司持有40%表决权,完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但未举证证明其在诉前曾依法行使该权利,因此「未召开股东会」的状态是股东未主动行权导致,并非公司机制失灵无法召开,不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次,司法解散是最后救济手段,宁德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尝试对外转让股权、申请商事调解、协商股权回购等其他救济途径,径行起诉不符合救济顺位要求。最后,宁德某公司仅主张公司亏损,未举证证明亏损系治理僵局导致,也未证明损失已达到「重大」程度,不足以认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宁德某公司要求解散某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闽09民终12号
  •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要误以为「多年未开股东会」就当然符合解散条件:法院会实质审查是「客观上无法召开」还是「股东未主动提议召开」。建议股东起诉前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留存发函凭证、对方拒不配合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才能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已实质失灵。
  2. 起诉解散前必须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股东可先尝试内部股权转让、对外转让股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等方式化解僵局,留存尝试过但无法解决的相关证据,才能满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定要件。
  3. 需充分举证「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重大损失」:不能仅以公司亏损为由,还要收集公司资产持续贬损、公司异常状态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投资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等具体损失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