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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能否凭后续出具的借条认定转为借款?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2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前期存在合作投资关系的双方,后续一方出具借条的,能否直接认定原投资款已转化为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219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判断款项性质的核心标准是当事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初始的款项用途。如果双方前期存在投资合作关系,但后续一方出具了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的借条,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借条是虚假意思表示、原合作项目实际正常运营的,应当认定双方已就原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6日,朱某、包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项目合作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回民区营坊道小学北校区网球馆建设项目,其中包某以现金30万元占股20%,包某于2020年5月21日按约完成出资。2023年5月8日,朱某向包某出具《借条》,明确载明“今向出借人包某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用途注明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网球馆建设。后包某催要款项未果,诉至法院,朱某抗辩称案涉30万元为投资款、出具借条仅为配合包某向家人交代,并非真实借贷合意。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提交的项目运营证据对应的是新城区察哈尔校区网球馆项目,与原《项目合作书》约定的回民区营坊道小学北校区项目并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合作项目实际实施运营;结合朱某出具的《借条》及双方聊天记录,可认定双方已就原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朱某主张借条为虚假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朱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包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21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合作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均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清晰约定款项性质、风险承担、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2. 如双方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应当签订专门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明确约定转化的时间、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仅出具内容模糊的借条引发争议。
  3. 如主张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虚假意思表示(如配合对方向家人交代、仅为走账用途等),应当及时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4. 合作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及时留存项目立项、运营支出、盈亏核算、分红记录等证据,避免项目运营多年后无证据证明项目实际开展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