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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承诺书仅承诺退定金本金还能主张双倍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3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立约定金合同的收受方违约后,出具仅承诺返还定金本金的承诺书,支付方还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353号生效判决分析:是否支持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后续签署的承诺书没有明确约定放弃定金罚则的适用;二是主合同未能订立完全归责于收受定金一方的恶意违约或拒绝订约行为。如果主合同未能订立存在客观原因或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不会全额支持双倍返还的诉请,但会酌情调整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资金占用损失等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某公司签订定金合同时未审查王某某的代理权限,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双倍返还的诉求,但将资金占用费从1倍LPR调整为2倍LPR,兼顾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2019年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定金合同》,约定王某某保证某公司能承揽到指定建设项目的劳务工程,某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立约定金,若年内无法开工则王某某退还定金。当日某公司依约转账50万元。但约定项目多年未开工,2024年王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2024年若某公司无法进场施工则退还50万元定金,违约责任另行协商。后某公司仍未拿到项目,遂起诉要求王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诺书》已经变更了原定金合同的返还规则,仅支持返还50万元加1倍LPR的资金占用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定金合同纠纷,主合同未能订立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某单方严重违约,不符合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但一审认定的违约金偏低,最终改判王某某返还50万元定金,并按照2倍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息总额以100万元为限,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353号
  •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前,一定要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项目真实性,避免因对方无权代理或项目虚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无法适用定金罚则维权;
  2. 签署任何还款承诺、和解协议时,务必明确是否放弃定金罚则、违约金等其他索赔权利,若没有明确约定放弃的,后续仍有权主张合理赔偿;
  3. 立约定金罚则仅适用于一方明确拒绝订约、恶意磋商的严重违约情形,若因客观原因或双方过错导致无法订约,可优先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等合理赔偿,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