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撞人责任谁来扛?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420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滑雪、滑冰、攀岩等高风险运动近年来风靡全国,但运动中"后方滑行者撞上前方滑行者"的事故频频引发争议。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正是:在滑雪运动中,参与者之间发生碰撞致人受伤,"自甘风险"原则是否完全免除撞人者的责任?后方从高处下滑的滑雪者与下方进入雪道的滑雪者之间,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滑雪场又应承担多大比例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许某主张刘某违规进入雪道、自身实施"紧急避险"不应担责,且滑雪场应承担不低于30%的责任;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许某承担60%、刘某自担30%、滑雪场承担10%。这一责任划分的逻辑值得每一位运动爱好者与场馆经营者重视。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420号生效判决解答:滑雪运动虽属"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自甘风险"仅免除其他参与者对运动本身固有风险所致损害的责任,并不免除参与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本案中,许某从高处下滑,相比下方滑雪者具有更宽广的视野与更主动的避让条件,理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并未采信其"紧急避险"的辩解,原因有三:
- 视野优势对应高位注意义务:从高处下滑者能够更早观察到雪道下方的情况,因此应主动控制速度、保持安全距离。
- 无证据证明被撞者违规:许某主张刘某"从中间穿出""任意停止",但仅凭事发瞬间视频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违反《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的行为。
- "紧急避险"需符合法定要件:紧急避险须以存在他人造成的现实危险为前提,而本案危险并非他人不法行为引发,许某自身的滑行行为本就需履行避让义务,不构成紧急避险。
关于滑雪场的责任:法院认定事故并非雪道、设施缺陷所致,且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盯防每一位滑雪者,故仅承担10%的补充安全保障责任,并由其投保的公众责任险在承保范围内理赔。这一比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标准。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5年2月10日下午,刘某在某滑雪场中级雪道滑行时,被从高处下滑的许某撞击受伤,经诊断为左侧第6-8肋骨不全骨折,建议胸带固定3-4周。事发滑雪场已就场地经营投保公众责任险。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滑雪场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0元。
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许某从高处下滑具有视野优势,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刘某虽未违反规则但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自担部分责任;滑雪场未提供有缺陷的雪道或设施,工作人员也不可能顾及每一位滑雪人员,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许某关于"紧急避险"和"滑雪场责任过轻"的上诉理由均未获支持。
裁判结果:
- 许某赔偿刘某损失7226.81元(占总损失60%);
- 某滑雪场赔偿1204.47元(占10%);
- 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滑雪场应担部分承担理赔责任;
- 刘某自担30%损失;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420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滑雪、卡丁车、攀岩等高风险运动事故近年呈高发态势,征和律所从办案实务角度,向不同主体提出以下独家观点:
对运动参与者:
- "自甘风险"不是"免责金牌"。许多撞人者误以为只要在雪场就能免责,实则《民法典》第1176条仅免除"固有风险"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然要担责。从高处下滑、速度较快的一方,举证责任和注意义务都更重。
- 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本案中刘某能赢得诉讼的关键,是及时调取了滑雪场监控并保存了二人相撞的视频。建议受伤者立即报警或通知雪场工作人员、要求保留监控、留存就医记录及缴费凭证。
- "紧急避险"的辩解须慎用。征和律所注意到,许多被告习惯性以"紧急避险"抗辩,但该制度有严格法定要件(现实危险、必要限度、不可避免),实务中很少被支持。
- 误工费、护理费需提前准备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刘某请假条所载扣款8127元,因缺乏支付凭证仅获支持5457元误工费;护理费因未提供完税及社保证明,仅按行业标准计算。建议受害人提前向用人单位调取工资银行流水、个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
对场馆经营者:
- 投保公众责任险是"风险隔离"的关键。本案滑雪场虽承担10%责任,但实际由保险公司理赔,经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 张贴警示标识、配备巡逻员、设置救护站、保留监控录像等措施,均是法院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因素,建议形成书面台账。
- 对明显违规、危险滑行的人员应及时劝阻并留痕,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此外,本案还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护理费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等延伸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伤情、证据与责任分配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