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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帮对方还债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6)内02民终2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一方以帮助对方偿还外债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赠与人能否要求受赠人返还该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2民终212号生效判决分析: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需结合转账金额、转账背景、双方约定等综合认定:对于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小额转账,一般视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对于金额较大、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转账,本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若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中案涉57000元属于大额转账,且上诉人石某二审当庭自认“经介绍人介绍时,石某就明确告诉介绍人,谁给她还外债,她就与谁结婚”,足以证明该款项系郝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郝某有权要求石某返还该57000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郝某与石某于2024年7月经人介绍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郝某多次向石某转账,其中2024年10月8日转账52000元(用于帮石某偿还外债)、2025年1月7日转账5000元,另有多笔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后双方因矛盾分手,郝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石某返还借款8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无需返还;57000元大额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判决石某向郝某返还57000元,驳回郝某其他诉讼请求。

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57000元属于普通赠与、部分用于共同生活、自己曾照顾郝某父母一年多应抵扣款项、双方分手系郝某过错等,不应返还。二审中石某当庭自认“谁给她还外债就和谁结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57000元具有彩礼性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石某主张的共同开销、照顾老人、郝某过错等均无证据或与返还款项无关联,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2民终212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恋爱期间财产往来频繁,为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普通人可注意以下要点: 1. 大额转账务必明确性质:无论是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婚约财产,转账时最好备注用途,同时留存双方就转账目的的聊天记录、语音等证据,避免事后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举证责任需重视:主张款项属于借款、彩礼等需返还性质的,需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目的,若主张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劳务抵扣的,也需提供消费凭证、劳务约定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 注意诉讼时效: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彩礼返还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分手后若需主张权利务必在时效内提出; 4. 合理主张诉求:520、1314等特殊含义小额转账、日常共同生活小额消费支出,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起诉时无需将该部分金额计入诉求,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5. 恋爱期间的劳务付出、照顾对方家人等行为,若没有事先约定劳务报酬的,无法以此抵扣应当返还的大额赠与款项,若有相关付出想要获得补偿的,最好提前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留存书面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