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交通事故受害人打零工还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6)内02民终2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脱敏、整理和实务解读,文中自然人姓名均作“某”化处理,企业名称作概括化处理。本案并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仅供法律实务参考。
法律问题:年满65周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还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常见抗辩之一是: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关系或固定工资,因此不应支持误工费。
但实践中,许多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务人员即使年满60周岁,仍会通过打零工、务农、搬运、装修杂活等方式获得收入。一旦交通事故导致其住院、休养、行动受限,确实可能发生收入中断。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正是:张某甲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5周岁,但其主张自己平时从事零工劳动,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接活,误工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2民终254号生效判决分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排除误工费赔偿。法院审查的关键不是“年龄是否超过退休年龄”,而是“事故发生前是否仍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取得劳动收入,以及事故是否造成收入减少”。
在本案中,张某甲虽然已经65周岁,但其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与不同主体联系零工、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能够反映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前向不同主体提供劳务并取得劳务费,可以证明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存在实际劳动收入来源。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规则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很有参考价值:退休年龄不是误工费的绝对阻却事由。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事故前仍在劳动并取得收入,因伤治疗、休养导致无法继续劳动的,误工费仍可能被法院支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零工人员主张误工费,证据要求通常更高。单纯口头陈述“我在打零工”往往不够,最好能够形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雇主证明、施工或劳务现场照片、长期收入流水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赵某甲驾驶小型客车在包头市固阳县某路段行驶时,与张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某甲作为车内乘坐人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张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存在右髋关节脱位、右髋臼骨折、右股骨头骨折、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等伤情。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张某甲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至150日,护理期为30日至90日,营养期为30日至60日。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 争议焦点
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张某甲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5周岁,且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仍正常工作并有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因交通事故发生工资减少,因此一审支持误工费不合理。
张某甲则主张,法律并未禁止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其长期通过打零工获得收入,事故导致其住院和休养,无法继续承接劳务,客观上存在误工损失。
3.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张某甲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并住院治疗,存在误工事实。
虽然张某甲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了事故发生前向不同主体提供不同劳务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张某甲无固定收入,以零工劳务为生,一审法院参照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某保险公司关于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4.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项,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甲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赵某甲按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甲鉴定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2民终25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退休年龄人员在交通事故后主张误工费,不能只强调“我还在干活”,而要围绕“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误工期间、收入减少”四个方面准备证据。
1. 证明事故前仍有劳动能力
可以提交事故前从事劳务、务农、装修、搬运、保洁、看护、经营摊点等活动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雇主证言、承揽记录等。若年龄较大,证据越具体越好。
2. 证明事故前确有收入来源
对于零工人员,收入通常不固定,也未必有工资表。征和律所建议尽量收集:
- 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
- 雇主或用工方出具的劳务证明;
- 长期接活的聊天记录;
- 记账本、工作群记录、结算单;
- 同一雇主多次付款或多名雇主持续付款的记录。
3. 证明事故造成实际误工
误工期一般可结合住院病历、出院医嘱、休养建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若事故后原本约定的劳务被取消,建议保存雇主通知、聊天记录、工作安排变更等证据。
4. 没有固定收入时,可争取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张某甲以零工劳务为生,无法证明固定工资收入。一审法院参照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二审予以认可。该裁判思路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表,也不必然丧失误工费请求权。
5. 关于伤残鉴定异议,要及时提出并提供实质理由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还对十级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二审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且其在一审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提出充分异议,因此不准许重新鉴定。征和律所提示,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并围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检材真实性、鉴定依据是否明显不足等方面提交具体证据,单纯主观质疑通常难以启动重新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