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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有机食品"发现非有机认证,能要求三倍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6)内02民终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标注"中国有机产品"字样的灵芝孢子粉,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本身并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仅原料一度获得过有机认证,且认证已被撤销)。消费者随即起诉销售方,要求退一赔三。那么,销售方明明只是"卖货"的,没有亲自做认证,遇到产品标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是否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职业打假"行为又会对裁判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2民终283号生效判决解答:销售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或"明知",以及消费者基于错误意思表示作出购买决定(或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本案中,包头市某某公司虽然销售了标注"有机"但实际未经有机认证的产品,但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其不构成欺诈:

  1. 客观难以发现瑕疵:案涉产品标注"有机原料",原料供应商在生产时确实持有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系生产期间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事后撤销,销售方未获生产方通知,难以当场识别;
  2. 关联企业关系复杂:原料供应商、生产商、认证持有方为名称相似、股东重叠、注册地相近的关联公司,要求销售方厘清认证效力范围超出合理审查义务;
  3. 消费者非"误购":谢某收货后未食用即第一时间索要有机码及证书,并在2023年至今全国多地法院针对不同销售者提起多起同类诉讼,主张退一赔三,难以认定其因销售方行为产生错误意思表示;
  4. 未食用未受损:《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十倍/三倍赔偿,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谢某未食用产品,不符合该要件。

故二审维持原判:销售方退还货款4827.5元,但不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征和律所认为,该裁判清晰表明:销售者的审查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无限扩张;同时,"知假买假"且高频诉讼牟利者在惩罚性赔偿请求上将受到司法审慎评价。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等字样及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5年6月,谢某通过京东平台某店购买了由安徽某甲公司生产的"破壁灵芝孢子粉"10盒,付款4827.5元。产品包装标注"中国有机产品"标识及"有机原料"字样。该产品原料供应商安徽某乙公司(与生产商系关联企业)此前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2日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于2025年1月23日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为由撤销。谢某收货后未食用,向销售方索要有机证书,对方提供了另一关联公司新获得的有机认证证书。谢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14482.5元。

争议焦点: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1)销售方对产品标注"有机"瑕疵不属于"明知",未明显违反合理审查义务;(2)谢某的高频诉讼牟利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认知,难以认定其受欺诈;(3)谢某未食用产品,不符合"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这一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但销售方应当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销售方退还货款4827.5元,驳回三倍赔偿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2民终283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消费者的建议:(1)主张惩罚性赔偿不是"标识有问题就能赢",关键在证明销售方具有欺诈故意或"明知"——可固定销售方未履行进货查验、明知认证撤销仍售卖、虚假回应消费者询问等证据;(2)对于食品类产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受到损害"或"经营者明知",单纯标识瑕疵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未造成误导的,可能落入"除外条款";(3)所谓"职业打假人"身份并非绝对败诉理由,但高频、批量、跨地域起诉的购买行为,确会影响法院对"消费者"身份及"受欺诈"事实的认定,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消费需求合理维权。

给销售方/电商经营者的建议:(1)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供货商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链——即便不能避免争议,也能成为对抗"明知"认定的关键防线;(2)对于"有机""绿色""无公害"等需要专项认证的宣传字样,应主动核验认证主体、认证范围、有效期,并定期复查国家认监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撤销/暂停名单;(3)采用"厂家直发"模式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生产方对产品标识、认证合规性的保证责任,便于事后追偿;(4)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留存沟通记录、产品包装、宣传页面截图,必要时及时下架并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本案其他争议:本案谢某还提出销售方"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为"明知"。征和律所提示,《最高法食品安全民事纠纷解释(一)》第六条对"明知"列举了若干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厂家直发"是否一律等同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尚存争议——本案法院从"产品来源可溯、责任主体可追究"的角度,对该情形作了相对限缩的解释,这一裁判思路值得关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