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车辆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6)内04民终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签订的名义上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财产所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4民终93号生效判决分析: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外观作为判断依据,应当优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并无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合意,仅是以买卖合同的外观掩盖担保债务履行的真实目的,该买卖合同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双方隐藏的担保法律关系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冀某与某某木业公司合作开展板材加工业务,因某某木业公司欠付第三方加工费6万元,加工方对板材予以扣押不予放行。张某为某某木业公司垫付了该笔加工费,冀某为担保张某的追偿权,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冀某将自有装载机作价3万元出售给张某,同时冀某向张某出具了3万元的购车款收据。此后某某木业公司负责人黄某在未取得冀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冀某的装载机、大铲雇车拉走交付给张某,冀某得知后报警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案涉《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张某是否应当向冀某返还装载机及大铲。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沟通录音及交易背景,冀某与张某并无买卖车辆的真实合意,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张某垫付的加工费债权提供担保,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案涉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黄某交付车辆未取得冀某授权,张某占有案涉财产无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隐藏的担保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冀某与张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冀某装载机一台及大铲一个,二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4民终93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经济往来中应当避免使用“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不规范交易模式,一方面该类合同会因缺乏真实买卖合意被认定无效,另一方面若未完成合法的担保公示程序(动产质押需所有权人同意后合法交付、抵押需办理登记),担保物权也不会设立,无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 如确需设立担保,应当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示程序,避免后续产生效力争议。
- 若发现财产被他人以虚假合同名义非法占有,应当第一时间留存沟通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财产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