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能要求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保险公司认为鉴定依据不足、伤残等级偏高、“三期”过长,二审中还能要求重新鉴定吗?
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非常常见、也最容易影响赔偿金额的争议点。因为一旦伤残等级或“三期”被推翻,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都可能随之变化。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63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单纯认为鉴定结论“偏高”“不合理”,通常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法院审查的核心不是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不认可,而是是否存在法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例如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原鉴定机构未结合近期影像资料、未正确测量膝关节功能、误工期18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明显过高,并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系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结合了薛某病历、影像学资料和临床检验结果,鉴定人出庭说明的内容也能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某公司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存在重新鉴定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认为,该案体现出一个明确裁判规则:重新鉴定不是对既有鉴定意见的“第二次机会”,而是对鉴定资格、程序、依据和证据能力存在实质性问题时的救济机制。赔偿义务人如果只是提出医学判断上的质疑,但不能形成足以动摇鉴定意见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1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薛某等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薛某等乘车人员无责任。
薛某住院治疗20天,诊断包括右髌骨骨折、头部损伤、胸部损伤以及右侧肋骨骨折等。经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某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薛某右髌骨骨折后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最大争议焦点是:某公司对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意见不认可,主张鉴定依据不足、程序和测量方式存在问题,能否据此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法院观点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新鉴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时依据了薛某病历、影像学资料,结合临床检验结果并依照鉴定规范作出意见。二审中,鉴定人出庭说明了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及鉴定过程,其意见与书面鉴定意见能够相互吻合。
法院同时指出,某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因此其关于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6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金额。无论是受害人一方,还是保险公司、车主等赔偿义务人一方,都不能把“重新鉴定”简单理解为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重新做一次。
对于受害人一方,征和律所建议重点做好三类证据准备:第一,完整保存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资料、复查资料;第二,鉴定前按照医嘱进行必要复查,避免因材料不完整被对方质疑;第三,对误工损失应尽量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社保记录等证据,避免法院只能按照行业平均工资酌定。
对于保险公司或赔偿义务人一方,如果认为鉴定意见确有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不要只停留在“结论过高”的笼统抗辩,而应围绕法定条件进行举证: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质是否存在瑕疵,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是否与病历、影像、查体记录明显矛盾,是否存在关键检材缺失、鉴定标准适用错误等问题。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但最终仍要回到“是否足以证明鉴定意见不能采信”这一核心。
此外,本案还提示当事人注意:交通事故赔偿并非只看事故责任比例。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不同险种的赔付顺序和范围,会影响最终承担方式。发生类似纠纷后,建议尽早梳理事故责任、保险情况、医疗损失、伤残鉴定和收入证明,避免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影响赔偿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